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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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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 有一個認養人打電話給我 說他2個月前剛搬到新的社區 本來一切安好 但是最近管委會在討論似乎要社區住戶不准養寵物 認養人很害怕 他不知道社區管委會有沒有這種權力可以規定住戶不准養寵物? 我也不知道管委會有這麼大的權力嗎? 論壇上一定有人遇過這種事 或是有法律相關背景的貓有能夠提供意見嗎? 當然 若真的被強制規定不能養寵物 那麼了不起搬家 只是 我們想知道的是 若是所謂的管委會及委員決定住戶都不能養寵物 這樣是可以成立的嗎? 住戶就要乖乖將養了幾年甚至10年以上的貓孩子狗孩子丟出去嗎? 管委會眞的有這樣的大權力嗎? 若是他們決定了之後 是否可以不理會他們 若管委會因此對養寵物的住戶施壓 那麼是否可以控告管委會? 不知道有沒有人曾遇過這樣的情形? 可以分享一下處理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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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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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bird在 2007/10/11 06:53pm 編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對住戶之居住行為加以規範 所規定的事項在其他法律中幾乎皆已有所規範 因而其中規定可由規約約定禁止飼養之動物,則視住戶之間的意見而定 也就是大廈管理委員會開會住戶共同決議之後才生效 通常只能共同約定 戴口罩 不可在公共區域大小便等事情 如果是公共衛生部份如果住戶飼養寵物,卻放任牠到處大小便 甚至不為牠洗澡、除蟲,因此產生惡臭或孳生蚊蟲的話 對於這些妨礙公共衛生的行為,可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來處理 大樓管理處沒有權限主張住戶禁養動物(條例34) 但是在共同所有權的社區居住 社區所有權人共同的協議 成立為民法上的契約 但協議的成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確的規定 所有權人2/3以上列席(指"區分所有權人"或"所有權比例") 出席人數3/4以同意 可以訂定或修改社區規約 成立共同契約 但這樣還不成立行政執行 大樓要強制執行規約 還須依民事訴訟法程序訴訟(或者違反其他環保的法令) 要成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強制措施 還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地方主管機關才具有強制效力去執行 所以 禁養動物的規定是"所有權人會議"共同議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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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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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若通過了 那麼住戶養了很久的寵物就必須「處理掉」 不然不肯放棄寵物的住戶就必須搬離才行囉? 阿咧 不費吧 不過 看起來要完成整個禁養動物的規定程序還滿複雜一把的 應該不容易整個完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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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789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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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kiki789kimo在 2007/10/11 07:29pm 編輯] 不會吧~~ 像我們家的社區可以養寵物...只要不在影響他人的情況下... = =而且不可能說不能養就不養了吧... 要是我會極力爭取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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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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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要先開住處會議(公開場合住戶可參加) 住戶半數通過就可以執行 但養貓應該還好 貓咪比較安靜也不用溜 應該不容易被發現 其實管委會應該也不會那麼無聊 管誰家養貓誰家養狗ㄉ 除非是有人去檢舉(有噪音或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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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漿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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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很複雜 依我看是通過不了禁養寵物的強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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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New]](/catbbs/templates/default/images/icon_minipost_new.gif) 2007-10-12 07: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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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789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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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人是租的還是買的? 如果是買的...就爭取到底... 如果是租的....那....就沒辦法改變現況... 因為畢竟不是房屋所有人... 但....有去問清楚確定不能養嗎? 像我家的社區...雖然說只要不影響鄰居就可以養... 但....有些住戶養的狗會發情或叫聲大...我們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 所以...問清楚會比較好唷.... 以上是敝人在社區住了半年的想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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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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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雅在 2007/10/12 09:20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kiki789kimo在 2007/10/12 07:46am 發表的內容: 認養人是租的還是買的? 如果是買的...就爭取到底... 如果是租的....那....就沒辦法改變現況... 因為畢竟不是房屋所有人... ...
租的的話其實好解決 搬家囉 買的話當然要爭取到底 只是想知道管委會要限制住戶養寵物的話到底可不可行 看起來 通常都是自我約束 若要強制依法律執行的話似乎很麻煩又困難 所以比較放心一點了 他們社區管委會是有這種想法 所以正在討論中 他們管委會希望可以讓住戶都不要養寵物 我覺得應該是有些寵物亂大便或是亂叫引起反感 不過要人家已經養了的寵物都不準養 那也太強人所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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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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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bird在 2007/10/12 09:57am 編輯] 第十六條裡面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就是第十六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所以處罰是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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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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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maybird在 2007/10/12 09:56am 發表的內容: 第十六條裡面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
其實這種規範並不公平..... 這樣是否變相要大家拋棄飼養的寵物呢??? 要是原本就不准飼養哪還說得過去..但是住下去了才要規定這樣並不合理化 不能說通過半數就可以代表全部住戶 因為有些不同意者也可能是用買的怎搬? 要是我遇到我會說好ㄚ=.=哪我的房子誰來買走 我不住哪阿!! 不然我沒破壞社區乾淨.安寧...等! 誰可以在我買了房子以後 再規範我哪個不准! 哪個準的道理? 要是說飼養寵物影響到鄰居生活品質哪到是可以限制!! 像我媽媽家哪有1住戶他們不是養"寵物" 是在養狩獵犬 平常就關在籠子�我看他們可能都不給哪些狗狗洗澡吧!! 真的是非常""臭"" 大概隔了3-4間房子我還聞的到哪種臭味 但是他們鄰居就好像沒聞到 老實說哪要是我鄰居我可能.....早去跟他們說了= =... 真的很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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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New]](/catbbs/templates/default/images/icon_minipost_new.gif) 2007-10-12 11: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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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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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maybird在 2007/10/12 11:03am 編輯] 一開始就不能養才是犯法 也不能強制你搬走 需要大家開會同意通過之後 規定規範、程度 如果不符合規範才能通報機關來檢查 罰錢,而且是可以連續處罰 不過這都是理性的來說 很多地方是沒有理性可言的 如果沒有社區管理委員會 很多事情就難以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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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New]](/catbbs/templates/default/images/icon_minipost_new.gif) 2007-10-12 11: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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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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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大樓在你買之前以有此條規才可以限制私人區域 2.除非寵物有造成可以構成社區環保或安全問題才可強制執行 3.管委會所通過的條例大多針對公共區域對私人區域沒有主張權 以上是我對大樓抗爭時的所提出的主張聲明 最後管委會是不了了之 不知是嫌我太麻煩還是我的主張權生效 給你的認養人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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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New]](/catbbs/templates/default/images/icon_minipost_new.gif) 2007-10-12 02: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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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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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住的大樓是..規定以前養的養到終老....新來的一律不準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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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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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kki在 2007/10/12 02:08pm 發表的內容: 以前住的大樓是..規定以前養的養到終老....新來的一律不準養
我住的大樓貓狗都快比人多了!! 禁養~~~下輩子吧!!! 不過說真的有的人真的很沒水準,隨便把貓狗放走廊上亂跑!! 警衛好意告知貓咪跑出來了.還打電話到櫃檯狂罵!! 我住的那層樓光聽叫聲就知道很多人養狗跟貓了! 不過因為有個住戶怕貓所以我們都很小心不讓他們跑出去!! 畢竟公共區域還是該遵守應有的禮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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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 如果在入住之前沒規定 之後才規定 是可以規避的? 我家這個社區(約1千口) 最近因為某家的狗狂吠 有個人都會出來罵( 飼狗的 你家鼠人阿) 並且在電梯也有貼公告 要大家幫忙抓是那一戶 因為我自己養狗也養貓 我聽狗叫(可能距離也有差))並不會覺得那麼刺耳 反倒是那位衝出來罵 飼狗的 比較恐怖(狗叫 我不會嚇到 但這位先生喊 我都會嚇到) 不管養狗養貓 都要自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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