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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奶頭的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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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臭奶頭的媽在 2009/08/30 12:26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cat74110在 2009/08/30 12:04pm 發表的內容: ---------------------------- 對了我突然想到 說不定在訊息裡改內容的人就是zncos你啊! 用打字的回覆 ...
我收到的是跟他一樣的訊息 我貼圖片 你去報警警察會受理的 牠會開始查是誰 話說那個cat7411也是一直有在follow的呢~! 知道盜用圖片可以可以報警抓她 馬上換張圖片啦~! 水哦~ 再來..不換個字是不能申請的 一個暱稱只能申請一次 這大家應該都知道吧! 如果真的有跟你一模一樣的暱稱那才真的是..見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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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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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桃園狗妹在 2009/08/30 02:44pm 編輯] 請這位小姐自己小心自己的言行舉止 別以為網路上罵人是不用付上任何代價的 光一句"白癡"我想就可以告你人身攻擊還有名譽受損罪ㄛ 
別以為不可以告ㄟ 之前有個也是要賣東西的大家規勸她.她不聽跟妳一樣 還開分身散撥我沒做過的事情跟人身攻擊我去報案很快就去做筆錄囉 而且通常說不是分身的竟然打電話來道歉承認ㄛ 我是很好說話啦~但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 就算你刪除也沒用的因為我有備檔了 zncos 大大要告他很簡單ㄛ 要知道方法我在跟妳說 不用很麻煩你報完警做完筆錄隔天這位小姐因該就會被通知了 P.s看原PO住高雄阿~如果告了那可見他要到北部開庭唷呵呵~ 上次我告絲嘉跟那個sasasa1006 呵呵~真是好玩ㄟsasasa1006隔天就打電話來承認分身跟道歉囉 但我跟他現在也不錯因為他也是一時糊塗知錯能改囉~這種人就可以交朋友 有些會認為你找碴幹嘛一直找我.不是一直找你是因為剛好看到你違反版規跟妳規勸 但你一直出惡言相向我想吃虧的一定是那些心胸狹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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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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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妹終於等到你出馬了 一出手就是來一記狠的下馬威 我看原po看你這樣說 應該會嚇得屁滾尿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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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io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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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deniosen在 2009/08/30 03:38pm 編輯] 澄清一下 原本散佈狗妹那些謠言的人不是我~ 我也是被害的~ 阿狗~ 你要說清楚咧~@@ 偶怕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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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udiay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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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at74110在 2009/08/28 10:35am 發表的內容: -------------------- 既然你時間這麼寶貴那你還寫這長篇幹啥? 自相矛盾....= =
我打那篇不用花我幾分鐘 但你一直死性不改態度差 勢必得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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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nc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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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zncos在 2009/08/30 05:33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桃園狗妹在 2009/08/30 02:32pm 發表的內容: zncos 大大要告他很簡單ㄛ 要知道方法我在跟妳說 不用很麻煩你報完警做完筆錄隔天這位小姐因該就會被通知了 P.s看原PO住高雄阿~如果告了那可見他要到北部開庭唷呵呵~
桃園狗妹的建議真是不錯 希望你今天之內 跟所有被罵的人一一道歉(包含"凸") 並開cat7411o承認是分身,不要再寄廣告信了 反正我還沒開學 每天閒著的咧,明天走一趟警局報案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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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奶頭的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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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臭奶頭的媽在 2009/08/30 10:04pm 編輯]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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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7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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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cat74110在 2009/08/30 07:49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rebeeck在 2009/08/30 02:36pm 發表的內容: 狗妹終於等到你出馬了 一出手就是來一記狠的下馬威 我看原po看你這樣說 應該會嚇得屁滾尿流了
---------------------- 我一點也不覺得好嚇的! 你們少在那邊唬人了 這麼喜歡告,那我也可以告你們集體恐嚇!你們覺得如何? 第一:廣告信真的不是我發的, 要查儘管請去查那個人的IP我沒在怕 ,因為怎麼查那都不是我~ 第二:我只有說"樓上的"並沒有指名道姓 況且樓上這麼多位~ 有人要對號入座~神仙也沒奈何! 第三:"凸"這個字,只是虛擬的網路用語 或者回到現實裡"凸"這個字 怎麼查也查不出個可以讓人告的意思來 還是你神到可以合成我本人向你比中指時的照片再來告吧! 所以以上~請問有什麼可以讓你們好告的? 還是你真可以找到會受理的警察來 我倒想認識認識 介紹給我朋友的爸爸(在做縣議員的)~ 看他會受理這種芝麻綠豆鳥事的人還適不適任吃公家的飯? 喔!還有第四: 風災才剛過,流感又四起,國難當頭,切勿濫用警力,沒事生亂...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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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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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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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deniosen在 2009/08/30 03:09pm 發表的內容: 澄清一下 原本散佈狗妹那些謠言的人不是我~ 我也是被害的~ 阿狗~ 你要說清楚咧~@@ 偶怕怕啊~
你之前不是申請了SASASA1006分身到處去飛鴿 說我的不是 但你也有散佈ㄚ不是嗎? 如果你今天沒有申請分身SASASA1006這個ID去散布謠言 我也不會去對SASASA1006跟絲嘉提告不是嗎? 今天原PO真的很好笑 都認為自己站得住腳 我看不給他點經驗他是不會學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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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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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桃園狗妹在 2009/08/30 08:49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cat74110在 2009/08/30 07:24pm 發表的內容: ---------------------- 我一點也不覺得好嚇的! 你們少在那邊唬人了 這麼喜歡告,那我也可以告你們集體恐嚇!你們覺得如何? 恐嚇你~切~我看到的是有個人在恐嚇大家說他朋友的爸爸是縣議員ㄟ 而且還恐嚇敢接手辦的員警大人要辦的話有可能縣議員會找他認識一下ㄟ 第一:廣告信真的不是我發的, 要查儘管請去查那個人的IP我沒在怕 ,因為怎麼查那都不是我~ 沒抓到都不會承認的~ 第二:我只有說"樓上的"並沒有指名道姓 況且樓上這麼多位~ 有人要對號入座~神仙也沒奈何! 圖片看清楚一下ㄟ你引用人家文章看也知道是對她ㄚ 第三:"凸"這個字,只是虛擬的網路用語 或者回到現實裡"凸"這個字 怎麼查也查不出個可以讓人告的意思來 還是你神到可以合成我本人向你比中指時的照片再來告吧! 有沒有罪不是你能說的看法官怎麼判斷吧 所以以上~請問有什麼可以讓你們好告的? 還是你真可以找到會受理的警察來 我倒想認識認識 介紹給我朋友的爸爸(在做縣議員的)~ 看他會受理這種芝麻綠豆鳥事的人還適不適任吃公家的飯? 說來聽聽ㄚ~那位縣議員我到看他是怎麼處理這種芝麻綠豆鳥事 喔!還有第四: 風災才剛過,流感又四起,國難當頭,切勿濫用警力,沒事生亂...善哉善哉!
看你說話樣子因該也很年輕吧~別以為大家都怕不敢告 大家都是因為愛貓才會做些這些事情 你也是不是嗎?而且看到給貓論貓友9折優待很感動但貓咪交易板還是希望給需要幫忙的貓咪 使用你自己都在露天PO了~喜歡你手藝的會去跟妳買的改掉標題刪除本篇文章吧說話衝動 很容易造成遺憾~過來人跟妳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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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50 這是網路報警網址 要告的人去告去登記 因該當天就會有你當地管區跟妳連絡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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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deniosen在 2009/08/30 09:10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桃園狗妹在 2009/08/30 08:35pm 發表的內容: 你之前不是申請了SASASA1006分身到處去飛鴿 說我的不是 但你也有散佈ㄚ不是嗎? 如果你今天沒有申請分身SASASA1006這個ID去散布謠言 ...
說你不是的內容 一字不漏都不是我本人打的~ 我想你應該很清楚打的人是誰才對~ 對於散佈那真是我的不對~ 不過現在也沒事了~ 大家都講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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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at74110在 2009/08/30 07:24pm 發表的內容: 第二:我只有說"樓上的"並沒有指名道姓 況且樓上這麼多位~ 有人要對號入座~神仙也沒奈何!
想賴掉?? 別忘了你有飛鴿罵我,我會交給警察!
下面引用由cat74110在 2009/08/30 07:24pm 發表的內容: "凸"這個字,只是虛擬的網路用語 或者回到現實裡"凸"這個字 怎麼查也查不出個可以讓人告的意思來 還是你神到可以合成我本人向你比中指時的照片再來告吧!
單憑白癡這兩個字就可以告你了 ----------------------------------------------------------------------------------------------------------------- 何謂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規定,必須行為人侮辱特定的人才能構成,因此您在公開場合中,辱罵特定人士,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以上轉載自法務部網站: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79&ctNode=7946 【我會把你的飛鴿交給警察處理】 何謂恐嚇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請問你要拿什麼告我恐嚇罪?】 連定義都不懂,只會耍嘴皮子 明天到時候,不管是被關起來、還是被罰錢 不管是你還是你爸爸媽媽,都不要打電話跟我道歉, 我給過你機會了! 你還是要浪費我的時間!! 到時候得請你那個"朋友的爸爸"為了你的謾罵~多方奔走了 另外,我跟你說,我是沒有任何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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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被他比過凸的人,可以去上網報案,反正有就有沒有就算了 罵人話有負面觀感 小心吃官司 記者林慶川╱特稿 罵人,一定要帶「髒」字才算違法嗎?近年來,不少案例中,罵人話語的字面上雖看不出來有侮辱之意,但因一般人對這些字眼,已有負面觀感,法官因此判決有罪。 93年間,一名王姓男子罵高姓前妻是「北港香爐」,高婦狀告公然侮辱,王被判處拘役30天。 承審法官當時即認為,「北港香爐」4個字,在作家李昂出版「北港香爐人人插」一書後,,已非單純是指香爐的「器具」,而屬貶損對方人格的用詞。 另外,嘉義市1名黃姓婦人曾罵徐姓男子「你比宋楚瑜還奸」,雙方對簿公堂,嘉義地院認為這句話確涉侮辱對方,判處被告拘役10天。 另有1例,台北縣兩名髮廊員工口角,其中1人說對方「學佛學到那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另外,桃園地方法院也曾審理一案件,1名簡姓男子罵劉姓女子是「賺吃查某」,被判處拘役30天。 由上可證,民眾若與人有爭端發生口角時,最好慎選罵人字句,以免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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