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2524 筆資料符合您搜尋的條件
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seanchen
下面引用由餃子妹2004/11/25 11:33pm 發表的內容:
總而言之..你們都是好人..
可憐的貓貓....><a
那個沒天良的人......他下地獄一定會被用橡皮筋全身綁起來..

橡皮筋是無辜的 , 不要用壞人來懲罰橡皮筋...........
下面引用由餃子妹2004/11/25 11:33pm 發表的內容:
總而言之..你們都是好人..
可憐的貓貓....><a
那個沒天良的人......他下地獄一定會被用橡皮筋全身綁起來..

橡皮筋是無辜的 , 不要用壞人來懲罰橡皮筋...........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4/11/26 03:17pm 發表的內容:
素的....
迷有錯....
教訓的是.....

我並沒有要 " 教訓 " 的意思........請不要誤會了........承受不起........

我自己曾經遇到自家的車子變成 AB 車 , 去報案時警察竟然不知道要用何種報案原因開三聯單 ; 自己向公司請假去監理站查卻又一個推一個 , 調自己車的資料還要30元 , 歹徒卻消遙......

這種事也許常常發生 , 多數的人卻選擇視若無睹 , 在論壇有這麼多朋友願意為那些苦難中的生命盡心盡力 , 我只是就我所知提供一些想法而已 , 絕對沒有 " 教訓 " 的意思.........改天請您喝咖啡.......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4/11/26 03:06pm 發表的內容:
好像有點難度
如果拍到了
把相片拿給警察
警察問說..那人是誰...現在在哪裡...
...

發現犯罪事實向警察機關報案後 , 抓歹徒是警察的任務 , 試問遭小偷的人都認識小偷嗎 ? 我們是發現犯罪事實 , 是想要讓社會安全 , 執法者應該盡責執法 .

有違法的事發生了 , 執法機關就是要處理 !!! 不管警察抓不抓的到 , 都必須受理報案 .
下面引用由sonycat2004/11/26 02:24pm 發表的內容:
觀於玉成街和五分埔虐貓事件.....
我剛剛有打去這兩個里長的辦公室那哩,但他們說要有關單位的發函,才能去找捕獸夾,和兇手,並以那是民眾的自由為由拒絕巨S接獲其他民眾檢舉,還有一個要我別再多事了,真是氣死? ...

之前有同學寄一封 e-mail 給我 , 我才知道 " 里長 " 真是肥缺一個 , 除了薪水外還有一堆錢可申請 , 算一算年收入超過百萬 ! 又不用學歷專長 , 選舉時更是好處說不盡 , 可是有誰聽說過有人去監督里長的 ??? 當然 , 大多數的里長都是熱心盡責的 , 少數偷懶的里長請好好想一想 : 身為民意代表拿人民納稅的錢 , 多多少少做點事吧 !!!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4/11/26 02:58pm 發表的內容:
不懂..
你是說如果是老百姓錄影到或拍照到
就不算嗎?

不是不算 , 而是除了現行犯人人可抓之外 , 蒐證來的證據最好交由執法機關處理 .
您雖然送走了大花 , 卻多認識了一家好人 ,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 , 現在的社會能多認識一家好人真是天大的福分 !!!
[這篇文章最後由seanchen在 2004/11/26 01:46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4/11/26 01:40pm 發表的內容:
所以意思是說
只要抓到證據
施暴者就會被罰了...是嗎?

是的 , 但是這個動作最好由動保員或警方執行 .
[這篇文章最後由seanchen在 2004/11/26 01:42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貓貓2004/11/26 11:40am 發表的內容:
那有處罰嗎?
還是說跟有一條法律"必須孝順父母"一樣
不孝順也沒有罪

有罰則的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而且依法各縣市政府都應該設置 "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 " , 動保員還可以依法請警察協助 , 法源如下 :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應該會再賣出去吧........
下面引用由chinchilla2004/11/26 01:18am 發表的內容:
今天(應該是昨天)晚上我有騎車去那邊繞繞
人聲鼎沸的成衣市場應該不會是犯案現場
但.....很難找到現行犯吧  我今天還會去繞繞
不知道在路上如果看到捕獸夾
...

動保法第六條 :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偶只找到這一條 , 不過若捕獸夾是設置在公開場合應該有構成公共危險 .......之前論壇不是有一尊 " 兵馬俑 " 是法律顧問嗎 ? 不知道能不能請教他 ???
現在開始和大家一起為貓咪的福祉努力吧 !!!
下面引用由elisacat2004/11/25 09:01pm 發表的內容:
Mio:騙人~騙人~騙人....你說人家大...為什麼蛋蛋長不大啦...
馬嘛:.........這.....這.....= =||

這素限制級滴.........
我倒是覺得HO提醒了一件事 : 是否好好思考若是生活在有限的空間裡還適不適合養寵物 ? 我知道有些學生宿舍小的不像話 , 而又硬要養寵物 , 結果造成其他人對於寵物的反感 .

話說回來 , 養喵所需的空間確實不用很大 . 個人認為也許HO是想做些統計吧 ......
下次您就頂回去 : 阿你嘛是起土狗啊 !

阿伯一定不爽 , 說 : 蝦咪土狗 , 挖這是博美 !

您就再頂回去 : 蝦祕 ! 這係博美 !?  一定不純 !!! 我朋友家那隻得過獎的就和你的不一樣.......

阿伯回家後一定疑心生暗鬼 , 越看他家博美越不像.......

總之 , 徹底打垮這種莫名其妙的優越感......
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seanchen
圖文版權為貓咪論壇與發文人所共有 | Copyright © 2002-2014 Cat House BBS | 廣告刊登請洽: cathousebbs@gmail.com 或登入後私訊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