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決] 在慈濟回收場的貓--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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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9-04-29 01:03 P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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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不常上論壇 可以msn或是email聊嗎?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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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 在慈濟回收場的貓--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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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9-04-20 03:01 P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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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dande_yang@hotmail.com 請msn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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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 在慈濟回收場的貓--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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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9-04-20 01:28 P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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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貓不太難送 你要不要先抓起來 去驗愛滋白寫 沒問題 我開車去接整理好再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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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三層喵喵籠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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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論壇交易市場,
時間 2009-04-20 10:58 A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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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多少? 排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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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請幫忙收留牠~ 高雄六歲橘黃色金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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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9-04-14 11:25 A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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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帶來台北嗎?belldande_ya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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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已徵到>徵照顧癱瘓貓咪輪替中途~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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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9-03-30 10:15 A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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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等你電腦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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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已徵到>徵照顧癱瘓貓咪輪替中途~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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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9-03-27 04:01 P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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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dande_yang@hotmail.com 原 po你可以 msn跟我聊 一下嗎? 大概讓我了解一下目前狀況,我可以評估看看 或許我可以幫你一些小小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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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寵物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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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論壇交易市場,
時間 2009-03-27 03:37 P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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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 belldande_ya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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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嚕毛達人或去過的優質嚕毛醫院(已解決請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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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論壇交易市場,
時間 2009-03-27 03:29 P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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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 亞麥 或是雙十 都很不錯 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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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請問您贊成請 多麻 回火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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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9-03-26 01:13 P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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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麻 我同情你 你遇到肖郎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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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請問您贊成請 抓貓達人 回火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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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9-03-25 12:42 P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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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抓貓達人在 2009/03/25 12:26pm 發表的內容: 喔巴桑只會肖想”年輕的肉體”幫她跑腿、抓貓
”年輕的肉體” ?????? 是指你喔?? 那你得要先給我你的電話 msn 我才有機會肖想你阿~ ~ ps:你確定你真的是 ”年輕的肉體” ?????? 不是40歲只剩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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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急尋4公斤以上健康貓咪捐血-台北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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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保健,
時間 2009-03-25 11:49 A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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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輸血不需要驗血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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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請問您贊成請 抓貓達人 回火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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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9-03-25 11:29 A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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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喔巴桑真好 都不會有這種困擾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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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請問您贊成請 抓貓達人 回火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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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9-03-24 12:53 P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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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解一下 毀謗的定義喔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E.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F.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G.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H.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有興趣的請貓友 請注意 e.f.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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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請問您贊成請 抓貓達人 回火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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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9-03-20 06:27 PM,
作者 BELL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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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狗妹這種事情私底下講就好~~噗噗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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