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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三小喵在 2009/09/09 01:54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economykimo2009/09/09 01:48pm 發表的內容:
不必揀了,
我家附近都自己跑來的,
每天早上跟我打招呼,
我餵牠們吃的肥肥的真可愛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37&topic=2661&show=0

放心,

我的切結書不會要求跑掉2隻貓

賠10萬這種不合理的條文

下面引用由economykimo2009/09/08 10:56pm 發表的內容:
兩隻弟弟,
現在六週大活潑好動,
想認養請自備貓籠
要簽認養切結書.

放心,我的切結書不會要求跑掉2隻貓賠10萬這種不合理的條文

賠償是下下策
真心想要認養的人一定會看清楚切結書內容
送養還要約定追蹤
何來不合理?
下面引用由economykimo2009/09/09 01:17pm 發表的內容:
2隻叫人賠10萬真是太超過了,
難怪認養幼貓的人月來月少.

指定要養幼貓的也不給養
下面引用由桃園狗妹2009/09/09 02:47am 發表的內容:
不罰錢可以ㄚ去做終生義工做到死為止!

YES

有那位的貓咪要嚕毛的嗎
pola 謝謝你的寶貝愛用枕頭

逗貓棒持續製作中…
[這篇文章最後由三小喵在 2009/09/08 03:24pm 編輯]

貓是不是遺失或是惡意棄養
在前面回文裡的小八卦有提到

此事件法院已判決定讞了
絲嘉你重頭在看一次

麥看到黑影就開槍
下面引用由angeltearz2009/09/08 03:09pm 發表的內容:
所以這個是程小姐的部落格嗎?

不是,那是相片上傳網址而已

她的在這裡:

http://www.wretch.cc/blog/any577
下面引用由絲嘉2009/09/08 02:57pm 發表的內容:
不對。
此事根本沒有經過法官判決。
調解委員會所做的是「調解」,大約應該是問程小姐對於依照合約賠償10萬有沒有意見,此時程小姐如果有正常的智慧,就應該表明太貴了、展開討價還價,但她顯然沒有這樣做,她  ...

你在多講一點…
去他的無名連結教教她,事後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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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願意把他撈上來
天使貓,好走……
小八卦:貓咪愛亂尿,貓爸每天洗床單
下面引用由kazafso2009/09/08 04:02am 發表的內容:
呃...貓遺失這件事,基本上已經變成羅生門,有人主張貓是被遺棄的,也有人主張貓是自己跑掉的,其實這兩種狀況都有可能發生

哪有什麼羅生門?
就是貓不見了
切結書簽名是程婉滋
調解成立她不履約才送法院
因為只差在強制執行
所以找記者
惡人先告狀罷了!

如果羅生門這部電影看不懂,建議再看一次
可以活化你的腦細胞
讓思路清晰

還有

下面引用由絲嘉2009/09/08 03:36am 發表的內容:
下面引用由三小喵在 2009/09/08 03:13am 發表的內容:
.....
你的肛門長在嘴上,不說你喇賽……不然要說棒賽喔?
我會去嫉妒你的話水準豈不跟你一樣『高』,你還要保證什麼呢?

 
請訪客們見識一下這些所謂的「愛貓人士」的水準。 


下面引用由三小喵在 2009/09/08 03:13am 發表的內容:
.....
不愛貓當中途的是誰阿?指出姓名來∼等你!


妳去問雅嘛,是她表明中途不見得愛貓啊。 


 

1.我好像沒有說我是愛貓人士,臉也沒刺上字,
  你保證我有說?拿什麼保證?
2.我在問你,要你指名道姓,又不是問雅,
  你怎麼不說呢?
下面引用由kazafso2009/09/08 03:17am 發表的內容:

你們真是殘忍,只聽片面之詞就認定是"蓄意"遺棄,請問你們認定蓄意的標準是什麼?
2.請問你們認定記者是程女的標準是什麼?
3.我認同認養動物本來就要對動物負責,因為動物的命也是命,可是我無法認同你們只憑長上網站志工的片面之詞,就認定程女故意遺棄。
4.每隻動物的個性不一樣,尤其是貓,有些貓就算被飼養,有機會出去也不一定會回家,就因為劉女常上這網站而且送養別人許多貓,所以這裡的人都一面倒幫他說話,
你們說報導不實,那害程女沒工作這件是劉女難道沒有半點責任嗎?
把程女稿的連工作都沒了,而且還一副得理不饒人的態度,就為了劉女本身自己的揣測,而讓人丟了工作還要陪10萬,這樣誰還敢認養動物,請你們去桃園動物縣動物保護協會的網看看看吧,看看那些流言的人是怎麼說的。
如果真的是虐待動物或是惡意遺棄貓狗當然可以譴責,但請問劉小姐你認為程女"遺棄"的證據在哪?只憑自己單方面認定,又害認養人丟了工作還要賠償10完元,你有想過你這樣做會讓別人不想認養貓嗎?
你有想過這樣會抹殺多少人為認養動物所做的貢獻,動物保護協會的能力有限,動物收容所每天都有很多動物被安樂死,這些動物都需要有愛心的人認養,你這種做法會讓想認養動物的人打退堂鼓,10萬元不是小數目,而且搞不好還會被告,這樣誰還敢認養動物,因為動物千萬不能有事,否則憑送養人的"心證",就能認定是惡意遺棄,而且還要陪一大筆賠償金。
5.因為認養事件,"桃園縣動物保育協會"被牽連了,http://love-animal.org/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44&forum=11
為動物發聲是好,為動物著想也沒什麼不對,不過如果做法太過極端,讓社會大眾對收養動物有負面印象,那受苦的還是動物們。

是本人的話就直接說,何必牽扯到協會呢?
模糊焦點嗎?
p.s
又是一個錯字很多的……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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