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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justfree在 2008/03/19 06:26pm 編輯]


有點小緊張@ @
[這篇文章最後由justfree在 2008/03/19 06:25pm 編輯]

小Amy到中途姊姊家嘍~~
小Amy的近況將由我代po在"不是我的貓"
請各位關心Amy的哥哥姊姊們可以到 http://www.supervr.net/catbbs/topic.cgi?forum=14&topic=2390 來幫Amy打打氣
救生版就留給其他尚須幫助的貓咪吧^^
[這篇文章最後由justfree在 2006/02/21 01:51am 編輯]

Amy昨晚已經到中途姊姊家了...
剛來的Amy看起來有點緊張..但是還是乖乖地待在中途姊姊的房間(雖然他一直想往床底下跑== =="")
中途姊姊還很好心的留了很大很舒服的空間給Amy休息跟活動(看起來好舒服勒..我也想去躺...愛睏)
因為昨天Amy只有吃東西沒喝什麼水...今天早上中途姊姊在幫Amy擠尿的時候只有擠出便便(如swen所說..形狀很漂亮.但是很臭....不好意思,影響大家的食慾了)
大致上Amy的適應情況還算不錯...相信再過一陣子他就會很自在的玩起來了
今天先報告到這裡..以後陸續再將小Amy的近況紀錄上來喔~~

P.S.中途姊姊說因為他自己是新手,第一次帶到這樣的貓咪,希望有經驗的前輩們可以不吝指教,例如應該要怎樣?不可以怎樣?讓小Amy能夠受到最完善的照顧

應該只是一時驚嚇到而已
以後應該還是會慢慢的恢復
以後小橘就不會受到小貓離開以及子宮蓄膿的痛苦了
你很棒喔...給你拍拍手^____^
下面引用由design2005/10/30 08:37am 發表的內容:
貓奴: 欸欸欸  你馬幫幫忙  共體時艱一下~ 你看看外面左麥跟害羞是怎麼克難的  連蛋蛋都是懸空的..........噗  (我有很怒力在賺了阿  下下星期也許就有收入了)

噗哈哈哈.....要打馬賽克吧!!!(啊!!!下巴掉了....喬回去)
噗哈哈哈哈~~
美麗的女王家居生活大曝光
這就叫出淤泥而不染嗎??
艾咪真的很可愛...雖然有傷在身卻還是很有活力地跟大家講話
想不到在他小小的身體裡面卻有著這麼大的生命力
艾咪加油喔~~~
太好了!!皮皮有新家了...希望他在新家裡可以過的幸福
也希望乖乖有一天能夠受到一般家貓應有的待遇
可以去試試徵幫小龍貓待產的中途
捉貓倒是好辦
只是不知道原po後續的安排如何??
[這篇文章最後由justfree在 2005/10/28 07:39am 編輯]

[post=100]第31條任意宰殺動物的罰鍰稍微變重了,但是還是事後處罰,也就是必須等到動物掛了才可以罰== ==[/post]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483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4、31 條條文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販賣。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
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修法理由:
原條文第二項為顧及動物保護法的體系分類,並避免產生「限制人民飲食自由」之憲
法爭議,乃思從杜絕「狗肉」源頭著手,只禁止因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
濟利用目的而「宰殺」寵物行為,實務上販賣狗肉者若未親自宰殺,執法人員無法加
以處罰。從為肉用之目的而宰殺寵物的行為流程觀察,宰殺行為等於狗肉的「製造」
行為,若無販賣狗肉行為,則宰殺寵物以製造狗肉來源並無意義。是以,處罰販賣行
為可以阻絕宰殺寵物者的銷售管道,減少為肉用而宰殺寵物的行為。爰予以修正之。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
量,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
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
所。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
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
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修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酌予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動物
   收容處所。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項次調整,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
   及方式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
   醫療及手術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
   寵物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
   殺動物者。
五、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
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呵呵...kimi的表情看起來好自在喔~~
一定過的很幸福^__^
小老虎看起來好幸福喔~~
有這麼多美麗的姊姊照顧....真好真好^___^
加油加油...皮就是健康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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