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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首頁 » 文章發表人是 三小喵
下面引用由vivianle2009/07/27 01:13am 發表的內容:
哀...
所以三小貓你就是要把原po推上提告之路~well~那妳去當他的訴訟輔導人吧...當她每次被傳喚到庭時妳都得請假跟她一起去,妳看到時誰的成本比較高??光出庭扣的薪水是多少???我不鼓吹告訴~我不鼓吹告訴~為什麼一定要告呢??人家只是想要道歉??道歉幹麻要上法庭?
就說了法律最後一步,貼上來醫生全都知道妳的步數,他沒有懂法律的朋友??
好啦...因為這版搞不好醫院的醫生在看,細節我也不想再多討論
因為自始至終我都站在貓友這邊,真的發生什麼了我也不希望醫院會贏
如果是luna個人的部份,我的討論發言讓妳不開心,我向妳說聲抱歉啦
畢竟只是一個討論,沒必要傷和氣,我也只是因為貓版是自己人説的比較直,ok,下回我會嘗試寫的更委婉,把不舒服降低,好嗎^^
不回應,well,那...我也就不再對"針對我"的言論發言囉,免得到時醫院的人還以為多了幫手咧!!


第一、我只是把原po對於醫院的質疑與呈現在新聞內容的事情做一個呈訴,
將獸醫師(佐)法貼上來,是對於總是把大眾當呆子的某些醫生一個警惕!
醫生也有規範,不是他們說了算!

第二、時間我多得是,正好很閒,對於獸醫師法與獸醫佐的規範,
雖然不是專業人士,也稍微瞭解、知悉。

第三、請勿攀親帶故,網路陷阱多,別到處裝熟……

第四、不管你是不是代表醫院or只是自己的一時正義,
請靜下來想想:今天你在做TNR,把一隻親人的貓帶到醫院手術,
回來後卻是反目、猙獰,你會不會心疼與自責?

最重要的一點:
還是得感謝台灣動保做的差,
某些醫生才可以不把醫療當一回事!

沒有遺失地點就像大海撈針…
加油,希望貓咪平安!
[這篇文章最後由三小喵在 2009/07/27 01:23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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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的顏色很特別
或許可以帶去醫院掃一下身上有沒有晶片
白色的毛看來黃黃灰灰的了
應該流浪蠻多天的
幫他做一些海報問問看吧!
[這篇文章最後由三小喵在 2009/07/27 00:55am 編輯]

第三十條   (罰鍰)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在畜牧、獸醫機構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五年以上。
  獸醫佐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準用本章其他有關獸醫師執業規定。
 
  第三十一條   (罰鍰)
      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獸醫師、獸醫佐之名稱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簡姓助理有幫楊醫師執行助理(獸醫佐)工作,他自己有說過喔!
那他到底有沒有執照呢?如果要針對這點,是可以查出來的,
醫院要告原po誹謗,原po也可以反告醫院聘請無職業執照人士,
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這個可是不用分浪貓或是家貓都要罰的!
[這篇文章最後由三小喵在 2009/07/27 01:08am 編輯]

 
獸醫師法(03110)

民國98年5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十六條   (廢止執照或停業處分之情形)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第十四條   (真實陳述報告義務)
      獸醫師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公貓當成母貓開刀!
  三、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這個不予置評…
加油

in 永和智光
黑皮是聖誕禮物
[這篇文章最後由三小喵在 2009/07/26 09:57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ninetyseven2009/07/26 12:52pm 發表的內容:
你怎麼知道醫生一開始沒有好好的道歉?
你怎麼知道醫生沒有承諾要照護貓咪的傷口?
媒體報導的就代表全部的真相嗎?
你難道沒想過媒體告訴你的可能是片面的訊息?
你知道新聞報導是經過剪輯的嗎?





為什麼你都知道的那麼詳細?
[這篇文章最後由三小喵在 2009/07/26 09:44pm 編輯]

要不要先請獸醫代養(寄宿)呢?
也可以醫治小貓的耳疥與腹瀉

貓咪不是以身長或腿長來斷定年齡
相信nearwish也知道

目前不能幫你忙,只能幫你推文
加油!
呼呼又回來了…
送養不理想都沒人問…
下禮拜加油
GO GO
醫藥費還差一段距離

今天謝謝pola送飲料(甘霖)來
但是小福的送養不理想
呼呼也還沒送出去
希望下禮拜會有好消息∼
鹽酸有刺鼻的味道(貓應該不會吃飼料)
不過可以假借寵物走失,請附近商家借閱監視器內容
就可知道誰是犯人了…
石蕊試紙
化工材料行均售
有顏色對照表
[這篇文章最後由三小喵在 2009/07/26 03:29am 編輯]

下面引用由ninetyseven2009/07/26 02:22am 發表的內容:

在這事件裡有幾個點應該澄清。

首先,動手術的是楊醫師,他也是醫院的負責人,而他在事件一開始就已經為手術失誤道過歉了!

你怎麼得知動手術(操刀)是他?

其次,與原po發生不愉快的是簡醫師,主要是因為原po認為他的態度欠佳,並不是因為手術失誤!

公貓當成母貓結紮還不算手術失誤?

所以,基本上這只不過是原po與簡醫師之間在情緒上對彼此感受不佳的「情緒」問題。

如果換成是人,拿醫院資深護士偷懶沒對藥單,造成病人昏迷的事情來比喻,
家屬求醫院不要放棄急救也只是情緒上的發言嗎?


而人人都知道,「情緒」這東西其實是非常主觀且善變的。只因為個人一時的「情緒」把事情鬧大,除了可能滿足情緒盡情宣洩的快感之外,還有什麼好處呢?

難道脆弱危殆的醫病關係會因此更加融洽堅固嗎?或是尚待深耕的動保理念會因此日進千里進而開花結果嗎?

今天還好台灣的動保做的不是很理想,在國外他早就淪為人人喊打的對象了,
也還好台灣人的記憶很差只要先生o.r小姐不替這件事再描下去,
很快就會被淡忘(指一般社會大眾),但是不要忘了,網路搜尋的厲害,
或許這件事以後在維京百科裡會變成比喻…


橋歸橋,路歸路!如果只是個人的情緒問題,為何不就讓當事的個人去解決?

旁人若能以同理與尊重的態度,為當事雙方保留一點沈澱情緒的餘地,一旦事有轉圜,豈不也算美事一樁?若因為旁人外力的介入,搞到玉石俱焚,這是何苦來哉?


雖然醫生這個職業神聖
但是飼主或是中途上門
就是消費者
別老是把『醫生』這2個字擺得那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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