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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sharonlee702006/03/27 09:38pm 發表的內容:
例如有些送養人會要求植晶片或如果相處不來可以帶回去之類的,這樣應該會讓認養人有責任感,真的有問題時也有後路走,
不過老實說我第一次養,沒送養過,不知道這樣可不可行
解釋一下,不是擔心送養人騙我,用送貓來騙? ...

我自己送貓的過程
一定會跟認養人講
如果將來有沒有辦法繼續的原因
請把貓咪送回來給我

但是
這却是我最不願意見到的狀況
送養人給認養人後路
哪誰來給送養人後路??

小貓很可愛
但是當小貓長成大貓
個性變了
跟送養人家裡的貓不合了
這時候認養人說
我不能再養下去了
請你(送養人)遵守承諾把貓帶回家
那麼認養人當初不離不棄的承諾呢??

送養認養都有各自的考慮
不要光是覺得送養人條件訂的很龜毛
在這些龜毛的條件背後
有很多的經驗累積
下面引用由sharonlee702006/03/27 12:45pm 發表的內容:
確定不會因任何因素就棄養,

要怎麼確定??

送養人通常不認識你

能夠判斷的只有你的一句話

如同你說的

詐騙集團這麼多

你擔心送養人是騙你的

同樣的送養人也會怕被騙
如果要說害怕資料外洩的話
不知道該擔心的是認養人還是送養人

認養人留個地址電話
送養人都還不一定去確認
但是送養人家住在哪裡
大概認養人都會知道....不然怎麼去看貓帶貓

如果長期送養
一個送養人對的是很多的認養人
誰有辦法擔保這裡面的認養人都是好人
不會在沒認養到的情況下挾怨報復?
或是在揀到貓不能養的時候直接丟到送養人家門口?

就算今天我想要去賣個人資料
幾十筆也沒有人想買
外面可以買到更詳細清楚的資料多的很
況且
就算拿著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能夠做到什麼事情?

如果要說
為什麼有品種的貓好像比較容易認養到
那麼我只能很遺憾的猜測
因為當初養的時候沒有思考清楚
要送的時候只想丟掉一個燙手山芋
有人要就可以
下面引用由beckychen2006/03/26 10:52pm 發表的內容:
謝謝GiMi你的鼓勵,現在我的心裡還是很矛盾的,不知道如何做對貓媽媽和小孩是最好的

很遺憾是這樣的消息
小貓很難免的將來也是愛滋小貓
如果時間來的及
引產是個可以考慮的決定
加油~~~~~
下面引用由zakk2006/03/25 07:25pm 發表的內容:
是三小?
問個問題都不行喔
版規...
無價? 一千萬?

[這篇文章最後由chibi在 2003/04/03 10:22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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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在決定你要不要發言吧
下面引用由kendar2006/03/23 05:03pm 發表的內容:
請各位大大停止辯論和爭執了吧
一切都是我的錯~我不該上來求救的
我應該自己救~就一隻算一隻~
錢的事我也該自己負責的~不應該給各位添麻煩~
...

不要這樣子說
雖然有挫折
但是不要馬上要放棄
這次沒做好的以後要自己知道

當初以這些貓的名義進行義賣
所得的錢本來就應該要用在這些貓身上
不能一句進了專戶就交代過去
也許中間有一些聯繫上的落差
但是在義賣裡買東西的人
都是抱著幫助這些貓的心情
如果沒有幫助到
我想都會對不起掏錢買東西的人

你還年輕
將來也許還是會遇到一樣的事情
謹記
量力而為就好
依靠別人永遠不如依靠自己
餵食本身應該是不會受罰
但是如果造成環境髒亂就有可能受罰
可以參考以下的報導
餵食禽鳥本身沒有受罰
開罰的法條是"廢棄物清理法"
餵鳥開罰1200元 民眾批小題大作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聯合新聞網 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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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愛到公園、寺廟餵鳥、餵鴿子的民眾小心挨罰,今天上午10時30分為止,已有10名民眾因餵食禽鳥,被處以1200元罰鍰。

為防治禽流感(新聞、網站),台北市環保(新聞、網站)局從今天起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認定餵食禽鳥屬製造髒亂行為,違者處以1200元至6000元罰鍰。

環保局科長陳啟光表示,上午10民眾被查獲違規餵鳥地點,主要在中正紀念堂、大安森林公園、國父紀念館、環南市場及關渡水岸公園等五處。

而由於政府宣導防範禽流感,民眾餵鳥行為已減少,以前在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成群飛翔的鴿子已大量減少。

其中在公園違規餵食禽鳥的民眾,多是認為禽鳥很可愛,禁不住把隨身帶的麵包屑拿來餵食,因一時愛心被罰,有民眾認為很冤枉。而在關渡公園被查獲民眾,則因該地在關渡宮附近,被罰民眾認為餵鳥是在拜神後澤被禽鳥的行為,被罰只有認了。

環保局開罰是採取漸進式手段,從去年10月27日起,先加強列管地點巡查,並針對影響衛生部分進行勸導或告發,迄至本月17日止,計已巡查6221件次,勸導353件,告發63件,之前被罰的都是「鳥街」業者。

【記者陶煥昌/台北報導】

嚴防禽流感,環保署今起開罰。一般公園內隨處可見的愛鳥、餵鳥情景,勢將因此改變。但民眾愛鳥、甚至擴及愛護動物,卻與防範禽流感,意見正反兩極;有人認為不宜在公園內餵鳥,有人力主台灣並非禽流感疾區,開罰小題大作。

「什麼,要罰錢?」在慣稱國父紀念館的中山公園內,李奶奶張大眼睛說,她不知道什麼是禽流感,但一直以來她常拿麵包屑餵食野鴿子,「這有什麼不對?」她不知道為什麼「政府說罰就罰」。如果開罰,還會餵鴿子嗎?李奶奶說,那就不餵好了,但忍不住嘀咕,政府是不是太緊張了。

推著孫子娃娃車的陳老先生說,台灣雖非疾區,但禽流感來勢洶洶,國外許多地方都已撲殺禽鳥,台灣尚不至此,但「小心駛得萬年船」,還是小心一點好。

國父紀念館駐衛警質疑環保人員人力不足,恐怕無法隨時隨處稽查開單,而一般公園駐衛警並非執法單位,他認為執行成效難彰。

溜班帶女友逛公園的小王,對是否開罰就與女友意見相左,女友覺得鳥類可愛,吃不完的麵包丟了也可惜,何不有愛心點拿來餵鳥?小王則稱,這不是愛不愛心的問題,台灣四面環海,本來應很安全,但過境候鳥可能帶來疾病,還是小心為妙。



下面引用由eddymlh2006/03/23 08:17am 發表的內容:
這一篇是給認養人 或訪客發言的 如果您是中途 或是送喵的 請不要進來發言

ㄟ..........沒有發言權............
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2006/03/17 09:35am 發表的內容:
本來是念在你以前也為中途貓出了不少力
但實在受不了一直浪費我時間 ...
不管我為中途貓做多少事情
都是我自己願意
我也不會拿出來說嘴
更不值得當成是你願意被我浪費時間的理由
如果你覺得我說的方式不可行
不如換到哈拉區來討論
把這邊留給可能受到fip威脅的紀家貓及接手中途家裡的貓
本來專戶要介入到什麼樣的程度就不是旁人可以決定的
協議的當事人雪小豆願不願意繼續路人一樣無話可說
中間突然冒出說因為簽了無效的協議
所以專戶不再監督或是處理或是接手.......(總之類似不繼續的意思)
當然已經接出的還是有繼續幫助
這已經很值得肯定

既然專戶抽手的原因
是因為一份被認為無效的協議
那麼如果協議可以讓他有效
專戶就有了繼續的立場
相信專戶的義工們都希望可以對紀男有更有效的監督
這樣才不枉義工們當初的辛勞
以及各位善心人士的期望
於是乎針對專戶義工提出的協議可能無效的原因
想一些解套的辦法
如果法律上可行.....當然這是最後的防線
那麼專戶介入的目的才能有效的達成

爭辯法律上的可行或不可行
本來就只是提供當事人一個選擇
當事人不願意進行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
但總不能明明有方式可以做
直接就說不行
那當然就沒有後續了

有關當事人適格的問題
我應該沒有講過誰簽了就可以去告這樣的話
針對專戶認為有問題的部分提出一點點看法
或是實務上可以進行的方式(還是有人認為我說的方式不可行?)
我想比解釋什麼叫做當事人適格有效的多

況且前面....如果我有講請引用指正我一下
應該沒有提到叫專戶義工簽個名就去興訟
我覺得比較可行的方式
還是請雪小豆簽名後做權利義務的移轉
比較不會有疑問


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2006/03/16 07:06pm 發表的內容:
司法官們要是知道還有這麼多人對法院仍深具信心
我想他們一定晚上作夢也會笑
第二三個問題之前就已講很多次
勞凡莎莎再寫一遍出來
...

前面所講的
似乎都沒有強迫誰一定要做什麼事情的意思

有關法律的討論
開頭是因為專戶提出
"因為簽訂協議不完備所以無法繼續接手"
而就協的的效力進行說明
談論的是有沒有訴訟的可能
不是要不要去訴訟

另外有關當事人適格的問題
就民事方面來說
發動的名義人必須是協議或契約當事人
但是出庭進行攻防的卻不一定要是當事人本人
不然的話.....委任制度的意義何在?

對於司法官的信心跟這有什麼關係
前面就不斷的講
不是能不能做的問題
是要不要做的問題
不要還沒做就先沒信心

下面引用由白愁2006/03/17 01:30am 發表的內容:
哈哈哈哈哈
司法官們要是知道還有這麼多人對法院仍深具信心

大同意阿
...

你是真的了解司法制度
還是只是聽到有人反對你不喜歡的意見就開心?
下面引用由Patricia2006/03/15 03:20pm 發表的內容:

同意
但是不要吵架喔

我真的不太了解
我寫的哪邊有要吵架的樣子?
教我一下
不然我會覺得被冤枉
下面引用由blueoranger2006/03/15 02:38pm 發表的內容:
協議書不是問題?
到現在還有人這麼認為
什麼東西都最好要簽約難道是無聊嗎
當然也需要其他証物證人
...

假如協議書有一定的效力
難道不能作為一種書面的證據?

況且.......開頭是專戶的義工提出
因為協議書有瑕疵沒有效力
所以專戶不繼續後續的救援

那如果協議書可以有效力呢?
專戶提出對協議書的法律問題
我以我所知道的部分回答
基本上並沒有鼓勵送養人上法院

假如真要走到上法院這一步
該走的還是要走
即使證據不足
也是要去努力
去做
就有機會.......當然這是不得已的情況

另外
簽約並不是簽好玩的
所以簽約當然就是要盡量讓他有效
民法規定也朝向這個原則去解釋當事人間的合意
假如有要弄到上法院
不要自己未審先判





下面引用由winniesa2006/03/14 05:21pm 發表的內容:
沒錯  你白講了
我們去旁邊蹲著畫圈圈吧

好.......來下班閃人

順便烙一句

我以後再也不要來救生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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