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騙貓又騙錢的認養人(紀x男.婉琳)--小橘 3/19 17點多當天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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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4:17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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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YunaYunalesc在 2006/03/14 05:16pm 發表的內容: 認養協議書/合約當然有法律效用 但是重點在於撰寫的人與簽屬的人必需做到條文清楚滴水不漏, 一切該有的簽約程序都完成才會有真正的保護作用 法律效用當然有 但是一份都是漏洞的協議書有實質的保護做用嗎? ...
我前面講的......好像白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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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騙貓又騙錢的認養人(紀x男.婉琳)--小橘 3/19 17點多當天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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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3:33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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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Patricia在 2006/03/14 04:22pm 發表的內容: 對不起 我又看不懂了 是專戶不想做 還是雪小豆不想做 唉 人家說旁觀者清 我怎麼愈看愈不明
如果是這個部分 我想說的不是要指責誰不做事 只是說出事在人為 用法律程序不完備來說某些事情做不到 並不構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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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2:48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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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may2410tw在 2006/03/14 02:55pm 發表的內容: 1.補簽各個認養人的姓名(一.二.三多位) 一式寄回給紀家或探視時給就可 只要其中內容是和當時談的一樣就可以成立了--表示這樣以後雪小豆外的認養人也有權利向紀家要求履約 雪小豆只是代表人.... 2.雪小豆不能去 ...
大致上是這樣 就看選擇哪一種方式比較便利 基本上沒有什麼所謂的疏失 如果不想做當然會不成立 如果想做 即使有瑕疵也有機會可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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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1:50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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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在 2006/03/14 02:39pm 發表的內容: 這....之前tseng就有說了呀~這簽名不是問題阿~ 如果專戶覺得要重簽比較好的話~我也贊成~ 我覺得, 專戶跟雪小豆先生都有責任將事情做到一個段落~ ...
不要懷疑 通常我講的話都會被忽略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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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1:18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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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在 2006/03/14 02:14pm 發表的內容: 所以...現在是不是只要在乙方的地方簽上名字~ 然後請雪小豆先生委任給專戶就行了呢?? 專戶就可以招集幾個志工不定期去探訪或是利用視訊的方式~ 好像很好解決呀~~~~
我想法律上是可以這樣處理 甚至可以另外明確約定探視的方式 只是這可能要麻煩一下雪小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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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1:14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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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annylee在 2006/03/14 02:01pm 發表的內容: 那要請您多幫忙了~~~ Orz~~
不了解內情的情況下我無法進行判斷 況且專戶這邊看來也可以問到相關的法律知識 不是法律上能不能做的問題 而是做的人願不願意的問題 如果願意做 即使法律上不完備都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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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1:12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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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一點很重要 那就是專戶的各位 其實都不是當事人 不管是在這份契約� 實際上也不是 有什麼理由介入別人的糾紛呢 唯一可以主張的 其實只有送養人而已 請各位不要忘記這點 結論就是 只有送養人才能主張上面的東西 而且 這還得這份東西是有效成立的才行 『這不是一身專屬的權利,書面上的簽名只有當事人可以簽,但是書面的權利卻可以透過委任或是讓與由別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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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1:11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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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總結一下 這只是個人意見: 重點是這份契約有沒有效 客觀一點講 可以說有 也可以說完全沒有 說有的原因是 就算當時契約沒有完成 但若是紀某方面 對後來補簽名行為不表示反對的意見 (前提是所填的人必須是當天在場而且是送養人) 那麼契約還是可以成立 這叫做契約的追認 說切結書可能完全沒有效力的理由是 阿就沒有簽完 人家不承認呀 你憑什麼拿這張紙去帶走人家的貓 『我就真的不懂了,既然可以追認,就表示契約是在一個不確定的狀態,既然簽個明就可以確定,對方要怎麼抗辯?要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就負有舉證的責任,幹麻幫紀男想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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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1:10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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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聽說甲方把紀父簽完名的”切結書” 一份不留全都帶走了 ~”~ 就算要帶走 也該寫明”一式兩份”字樣 代表有要留一份給對方 事後不小心拿走是另一回事 不留給對方不代表契約就會無效 但容易留給對方一個抗辯的機會 徒增困擾 『如果是協議原則上是要留一份給對方,但也只是原則,沒有留,不代表對方一定會抗辯,況且….抗辯也不一定會成立』 第五.提醒大家 若真要簽這種東西 最好把管轄法院一起寫進去 不然原則上會以被告為主 要他住高雄你住台北 開庭就累死你) 『這一點大家真的要注意……大部分的合約都會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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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1:08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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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另有未提到的”得不定期探視”部份 並不是真的想看就可以去看 原則上應該也要紀某的同意方可入內 不是真的單憑一張紙就能隨時衝到別人家中搜索 『我想沒有一個中途會這樣想,不定期探視當然是再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這點大概不會有人反對,但是對方明白拒絕探視的時後,有這條總是有個話可以講,不會人家拒絕就講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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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1:07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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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虐待動物或另增寵物可強制帶走 屬將來違約效力部分 意味有點像是認養切結書常用的文字 但不一樣的是 要帶走的寵物不論是他認養或購買的 涉及到私人物品的處分 是否真的可以”沒收” 此點保持懷疑的態度 『沒收是刑事的用語,在這邊應該沒有沒收的問題,應該解做如果將來違約,紀男同意將他所飼養的動物交給合約的相對人,至於交的過程是他自己聽話交出來,或是將來另外去向法院請求,是屬於後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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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1:06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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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甲、乙雙方因寵物貓認養之糾紛特別訂定此合約已示和解,甲、乙雙方本著誠信的原則共同訂定此協議切結書 (其實說和解書比較恰當 因為這裡已表示雙方是針對過去糾紛 相互讓步協議達成共識 並可由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得知此推論 以放棄追訴權手段交換紀某的一部分養寵物自由 這表示說 以後不能再對過去的事情追究責任 包含詐欺或違反認養切結書部份 不得再重複提起告訴 只能針對以後若違反和解書的部分處理) 『能不能訴追是將來的事情,如果有違反合約內容當然就是合約不成立,那就沒有所謂放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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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1:05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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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只有一方簽名 契約能不能成立實在有大問題 如果推論結果是契約尚未完成 那全成廢紙後面也就不用說了 就算他在養貓買貓 這張紙也沒有用 第一.簽名能否事後補簽 可能成為對方耍賴說契約不成立的理由 第二.更不用說可以自由給想看貓的人填上名字 大陸也不是這樣搞的) 『第一、簽名是誰沒有簽?雪小豆沒有簽?那只要將來雪小豆補簽就可以。第二、將來簽上去的名字如果不在原始談條件的人裡面,對方有他的權利可以行使,這一點不用替他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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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1:04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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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切結書 (性質仍為切結書 協議是協商手段 不須畫蛇添足 可能是爲降低對方反感故意寫上 否則寫明協議書或切結書即可) 『切結與協議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加在一起也是可以的,如果只有切結那就不用雙方簽』 立約人:紀盈男 ( 身分證字號 ),以下統稱甲方 劉政宜 等五人 ( 附一 ),以下統稱乙方 (根據了解 簽約時甲方由未成年人紀某的老父 及舅舅代表簽名 此部分沒有問題 但問題出在於 實際上乙方部份是空白的 也就是簽約時 那五個人的名字部份是空白 沒有名字的 雪男說事後可由任何人自由填名字上去 只要有心 人人都可以插一腿變主角 『名字空白真的不是重點,既然簽名上去就不會有問題,即使將來有別人簽上去,也不能行使超過書面內容的權利義務,而且對方有他們的權利可以主張,如果不主張就根本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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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3-14 01:02 PM,
作者 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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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內容只要不違反強行規定(例如公序良俗) 大部分都可以成立 並且雙方均會受到內容拘束 一般的寵物認養切結書都有像是不可丟棄或應盡照顧養育義務條文 否則送養人可要求取回的規定 解釋上為民法的附負擔贈與 切結書既然屬於契約的一種 當然成立的前提也要符合契約的要件 例如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寫明權利義務內容 除非是特殊契約形式 否則契約難認已成立 更遑論其效力 以下就本分契約可能爭議點以括號標明 見查如下 『契約是不是有效成立,並不是一定要完成所有的事項,就像前面講的,民法的法律行為,多數沒有要求要式,口頭講都可以成立的東西,現在有書面,就更加沒有不成立的道理,另外就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部分,只要對必要之點達成一至,其他非必要之點如果還沒有完全合意,契約仍然可以成立,民法的設計,在於使私法關係可以盡量的有效,所以相當多的法條都在於使私法關係可以有效成立,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份合約裡面有的約定有效,有的約定無效,這樣的情況下廚掉這無效約定剩餘的部分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合約本身仍然可以成立。所以……契約或是協議或是切結有效無效不用自己下判斷,去行使權利遇到困難了再說還來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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