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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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3 05:02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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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8/03 05:10pm 編輯] 況丟貴啦 送個鬼公文阿 八成是 開小差或躲電話吧 政府機關早就推動電子化政府 利用電子方式傳輸文件了 難道農委會被研考會排除在電子公文系統外嗎 大家不要被農委會總機唬了 農委會也是電子化政府的一環 都利用電子方式傳遞公文 以下是95/6月電子化公文時效統計表 欄位30(序號22)就是農委會 http://www.rdec.gov.tw/public/Attachment/67121232671.xls 拿送公文唐塞人民詢問 難道當真認為人民都不知道有電子化政府這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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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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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03 04:47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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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eastwest在 2006/08/03 04:37pm 發表的內容: 從昨晚看到TVBS中方尚文的說詞,它僮Y虐待動物的是證不足,很可能最後連罰款都被撤銷。面對這著智慧型犯罪的變態,一定要小心謹慎,除了嚴厲批判他的惡行,更希望動物保護法應該修改得更完善。
他提起訴院跟行政訴訟的行政救濟是自打嘴巴 對照他後來上新聞接受採訪的片段 他所謂的管教已經夠成虐待動物了 從照片中即可看出 而他也說照片是他拍的 他也有管教阿 那根本就沒有撤銷處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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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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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3 04:47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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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eastwest在 2006/08/03 04:37pm 發表的內容: 從昨晚看到TVBS中方尚文的說詞,它僮Y虐待動物的是證不足,很可能最後連罰款都被撤銷。面對這著智慧型犯罪的變態,一定要小心謹慎,除了嚴厲批判他的惡行,更希望動物保護法應該修改得更完善。
他提起訴院跟行政訴訟的行政救濟是自打嘴巴 對照他後來上新聞接受採訪的片段 他所謂的管教已經夠成虐待動物了 從照片中即可看出 而他也說照片是他拍的 他也有管教阿 那根本就沒有撤銷處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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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我堵到方尚文了!!!【不堵囉~大家一起推修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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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03 03:25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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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bvd1861在 2006/08/03 02:01pm 發表的內容: 我們到處堵人,以為這樣主管機關就會立刻硬起來,動用公權力救貓? 這想法會不會太傻? 但如果我們到動檢所和農委會門口抗議,召開記者會呢?官員有辦法迴避社會的質問嗎? 三天前,農委會打電話告訴動檢所,建議動檢所破門救貓 我們至少可以去動檢所和農委會問幾個問題 1.動檢所為何不救?困難是什麼? 2.問農委會,下級機關不動作,是否失職,應否懲處? 3.下級不辦,中央為何不代辦? 4.如果有困難,請問該怎麼作?需要多久? 這些,不是比去賭人家祖宗八代更重要嗎? 難道,要大家面對官員陳情抗議,原本群情激憤的網友就會腿軟,怕被法警逮捕? 如果是這樣,還搞什麼施壓修法?
bvd1861所寫的關於公務員的部分寫到中心點了 以下是我這星期二下班前投書給蘋果的信跟蘋果的回信 ------------------------------------------------------------------ 蘋果日報總編輯鈞鑒 今日(8/1)頭條刊登內湖方姓男子虐貓並遭台北市動檢所罰款一事 本人自方男於網路上刊登虐貓照片後即非常關心事件進展 於今日看到方男遭罰款 心中堪慰 然本人對台北市動檢所秘書李丞欽於新聞中所述意見深表不認同 依照今日的TVBS新聞所引述理秘書所言 台北市動檢所秘書李丞欽:「行為人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承認他有虐待動物的行為,但是因為我們從相關的事證,就是包括房東去確認說,那些虐待貓的照片,是在房子裡面拍的,那同時我們也從他手上的一些特徵去指認。」 李丞欽:「我們只能根據行政程序法裡面去處理,那行政程序法裡面,對於這個所謂的強制,是不是能夠強制進去,搜索或者是採證,是有相當的限制。」 (新聞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1/8/1ho0.html ) 李秘書所言已將行政程序法中調查事實證據之層次 以及行政處分作成後行政處分之執行方法應如何為之的層次搞混 蓋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者為行政行為作成時所應遵守之規定 是公務人員平日為行政行為之根本依據 行政行為屬國家行政權之展現 與刑事偵查階段中搜索扣押程序本質不同 故行政行為若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時 並不準用刑事訴訟程序 此為當然之理 因此行政程序法中並不需要規定強制及搜索扣押之定義 這點應為所有公務員所明知 且馬市長亦強調依法行政 相信其所管之公務人員對行政法規必有相當認知 然在本案中 方男於接受公務人員詢問時 雖不承認虐待情事 但動檢所人員亦依照動物保護法33條做出5萬元之行政處分 表示動檢所人員已依照當日的調查情形及貓友們提供之資料 認定方男有虐待自己所飼養的貓的事實因而對方男為裁罰性行政處分 至於是否能強行進入方男家中 沒入受虐貓咪 應屬動保法33條規定之逕行沒入處分的規定 若動檢所人員認為有虐貓之事實 應先做出逕行沒入之行政處分 再依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直接強制的規定(並需注意比例原則)進入方男住所帶出貓咪才是正常之行政處分執行方式 況且翻遍行政程序法並無任何一條對搜索行為有所規定 何來李秘書所言行政程序法對於強制搜索採證有相當限制 故無法進入方男住所之理? 本人推測李秘書應是遭方男所言"無搜索票拒絕進入"之言語所蒙蔽 然此推託之詞竟然能蒙蔽像李秘書一樣有相當經驗的公務員 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行政行為不準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已為前述 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若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36條到44條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 相信當天到場的公務員們應該是有經過相當的調查才開出5萬元罰單給方某 但值得非難者為動檢所人員不對方某為限期改善否則逕行沒入之處分 讓方某還有機會放話說他"家還有4-5隻貓 他會把貓咪們弄死再把照片貼上網給大家欣賞"恐嚇愛貓大眾之行為 而李秘書卻又於媒體上散佈錯誤的行政法理 此點是否有為動檢所怠於執行職務找理由之嫌 值得商酌 本投書的目的在希望貴報能繼續追蹤方某虐貓事件後續 並請貴報監督動檢所公務員是否有進到依法行政 達成保護動物之行政目的 感謝 投書人 winniesakimo(化名) ---------------------- 蘋果的回信 寄件者: "NEWS \(台蘋爆料專線\)" <news@appledaily.com.tw> 加入通訊錄 收件者: winniesakimo@yahoo.com.tw 主題: 來自蘋果日報的回覆 日期: Tue, 1 Aug 2006 18:53:28 +0800 依記者採訪所得 農委會已於昨天(7/31)行文台北市政府 依動保法33條規定之逕行沒入處分 動檢所兩天來不斷請教律師及司法人員 研擬是否能破門強制執行 我們也會持續監督官方單位處理方式 感謝讀者意見提供 壹傳媒 免責聲明 ------------------------------------------------------ 而今日的新聞中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2/2/1kws.html "嚴一峰說,根據動保法精神,飼主有義務維護寵物安全不受傷害,如違反規定,除可開單處分,還可要求當事人在三天內限期改善。方尚文必須提出受虐貓至今仍然健在的證明,若不配合,可依行政執行法逕行沒入,必要時可強制進入住所搜查。" ------------------------------------------------------ 各位有看出來了嗎 紅字的部分跟我建議的部分雷同 動檢所早就收到建議了 據說他們也一直在請教法制局跟律師 難道這些法律人都沒人提供類似上述的建議嗎 我個人行政法程度非常差都能引出相關的適用要件了 為什麼動檢所還是慢那麼多拍 為什麼農委會不監督下級單位執行成效 這難道不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嗎 去堵方尚文誅他祖宗八代出一口氣雖然是情緒宣洩的方法 但爽完之後呢? 大家的目的在推動修法 在強化行政效能達到動物保護目的 但現在這些目的好像都被媒體淹沒了 我想 是時候去做bvd1861所建議的事了 法律規定是禁止人民自力救濟的 與公益相關的事物都要靠行政機關完成 動物保護是社會安全的一環 既然國家立動物保護法 就表示也承認他是公益的一部份 法令不合時宜 就是該修 行政機關不修法 也怠為執行法令時 就是人民催促行政機關的時候了 *農委會:臺北市南海路 37 號•電話: (02)2381-2991 •服務時間: AM8:30~PM5:30 *台北市動檢所:02-8789-7158 傳真專線 : 02-2722-1540 網址 :http://www.tmiah.tcg.gov.tw/ E-mail: tmiah@tmiah.tcg.gov.tw 服務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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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我堵到方尚文了!!!【不堵囉~大家一起推修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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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6-08-03 03:25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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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bvd1861在 2006/08/03 02:01pm 發表的內容: 我們到處堵人,以為這樣主管機關就會立刻硬起來,動用公權力救貓? 這想法會不會太傻? 但如果我們到動檢所和農委會門口抗議,召開記者會呢?官員有辦法迴避社會的質問嗎? 三天前,農委會打電話告訴動檢所,建議動檢所破門救貓 我們至少可以去動檢所和農委會問幾個問題 1.動檢所為何不救?困難是什麼? 2.問農委會,下級機關不動作,是否失職,應否懲處? 3.下級不辦,中央為何不代辦? 4.如果有困難,請問該怎麼作?需要多久? 這些,不是比去賭人家祖宗八代更重要嗎? 難道,要大家面對官員陳情抗議,原本群情激憤的網友就會腿軟,怕被法警逮捕? 如果是這樣,還搞什麼施壓修法?
bvd1861所寫的關於公務員的部分寫到中心點了 以下是我這星期二下班前投書給蘋果的信跟蘋果的回信 ------------------------------------------------------------------ 蘋果日報總編輯鈞鑒 今日(8/1)頭條刊登內湖方姓男子虐貓並遭台北市動檢所罰款一事 本人自方男於網路上刊登虐貓照片後即非常關心事件進展 於今日看到方男遭罰款 心中堪慰 然本人對台北市動檢所秘書李丞欽於新聞中所述意見深表不認同 依照今日的TVBS新聞所引述理秘書所言 台北市動檢所秘書李丞欽:「行為人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承認他有虐待動物的行為,但是因為我們從相關的事證,就是包括房東去確認說,那些虐待貓的照片,是在房子裡面拍的,那同時我們也從他手上的一些特徵去指認。」 李丞欽:「我們只能根據行政程序法裡面去處理,那行政程序法裡面,對於這個所謂的強制,是不是能夠強制進去,搜索或者是採證,是有相當的限制。」 (新聞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1/8/1ho0.html ) 李秘書所言已將行政程序法中調查事實證據之層次 以及行政處分作成後行政處分之執行方法應如何為之的層次搞混 蓋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者為行政行為作成時所應遵守之規定 是公務人員平日為行政行為之根本依據 行政行為屬國家行政權之展現 與刑事偵查階段中搜索扣押程序本質不同 故行政行為若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時 並不準用刑事訴訟程序 此為當然之理 因此行政程序法中並不需要規定強制及搜索扣押之定義 這點應為所有公務員所明知 且馬市長亦強調依法行政 相信其所管之公務人員對行政法規必有相當認知 然在本案中 方男於接受公務人員詢問時 雖不承認虐待情事 但動檢所人員亦依照動物保護法33條做出5萬元之行政處分 表示動檢所人員已依照當日的調查情形及貓友們提供之資料 認定方男有虐待自己所飼養的貓的事實因而對方男為裁罰性行政處分 至於是否能強行進入方男家中 沒入受虐貓咪 應屬動保法33條規定之逕行沒入處分的規定 若動檢所人員認為有虐貓之事實 應先做出逕行沒入之行政處分 再依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直接強制的規定(並需注意比例原則)進入方男住所帶出貓咪才是正常之行政處分執行方式 況且翻遍行政程序法並無任何一條對搜索行為有所規定 何來李秘書所言行政程序法對於強制搜索採證有相當限制 故無法進入方男住所之理? 本人推測李秘書應是遭方男所言"無搜索票拒絕進入"之言語所蒙蔽 然此推託之詞竟然能蒙蔽像李秘書一樣有相當經驗的公務員 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行政行為不準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已為前述 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若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36條到44條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 相信當天到場的公務員們應該是有經過相當的調查才開出5萬元罰單給方某 但值得非難者為動檢所人員不對方某為限期改善否則逕行沒入之處分 讓方某還有機會放話說他"家還有4-5隻貓 他會把貓咪們弄死再把照片貼上網給大家欣賞"恐嚇愛貓大眾之行為 而李秘書卻又於媒體上散佈錯誤的行政法理 此點是否有為動檢所怠於執行職務找理由之嫌 值得商酌 本投書的目的在希望貴報能繼續追蹤方某虐貓事件後續 並請貴報監督動檢所公務員是否有進到依法行政 達成保護動物之行政目的 感謝 投書人 winniesakimo(化名) ---------------------- 蘋果的回信 寄件者: "NEWS \(台蘋爆料專線\)" <news@appledaily.com.tw> 加入通訊錄 收件者: winniesakimo@yahoo.com.tw 主題: 來自蘋果日報的回覆 日期: Tue, 1 Aug 2006 18:53:28 +0800 依記者採訪所得 農委會已於昨天(7/31)行文台北市政府 依動保法33條規定之逕行沒入處分 動檢所兩天來不斷請教律師及司法人員 研擬是否能破門強制執行 我們也會持續監督官方單位處理方式 感謝讀者意見提供 壹傳媒 免責聲明 ------------------------------------------------------ 而今日的新聞中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2/2/1kws.html "嚴一峰說,根據動保法精神,飼主有義務維護寵物安全不受傷害,如違反規定,除可開單處分,還可要求當事人在三天內限期改善。方尚文必須提出受虐貓至今仍然健在的證明,若不配合,可依行政執行法逕行沒入,必要時可強制進入住所搜查。" ------------------------------------------------------ 各位有看出來了嗎 紅字的部分跟我建議的部分雷同 動檢所早就收到建議了 據說他們也一直在請教法制局跟律師 難道這些法律人都沒人提供類似上述的建議嗎 我個人行政法程度非常差都能引出相關的適用要件了 為什麼動檢所還是慢那麼多拍 為什麼農委會不監督下級單位執行成效 這難道不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嗎 去堵方尚文誅他祖宗八代出一口氣雖然是情緒宣洩的方法 但爽完之後呢? 大家的目的在推動修法 在強化行政效能達到動物保護目的 但現在這些目的好像都被媒體淹沒了 我想 是時候去做bvd1861所建議的事了 法律規定是禁止人民自力救濟的 與公益相關的事物都要靠行政機關完成 動物保護是社會安全的一環 既然國家立動物保護法 就表示也承認他是公益的一部份 法令不合時宜 就是該修 行政機關不修法 也怠為執行法令時 就是人民催促行政機關的時候了 *農委會:臺北市南海路 37 號•電話: (02)2381-2991 •服務時間: AM8:30~PM5:30 *台北市動檢所:02-8789-7158 傳真專線 : 02-2722-1540 網址 :http://www.tmiah.tcg.gov.tw/ E-mail: tmiah@tmiah.tcg.gov.tw 服務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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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最新進度~~8/3愛貓族將接受採訪~~年代美人晚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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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3 03:19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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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bvd1861在 2006/08/03 02:01pm 發表的內容: 我們到處堵人,以為這樣主管機關就會立刻硬起來,動用公權力救貓? 這想法會不會太傻? 但如果我們到動檢所和農委會門口抗議,召開記者會呢?官員有辦法迴避社會的質問嗎? 三天前,農委會打電話告訴動檢所,建議動檢所破門救貓 我們至少可以去動檢所和農委會問幾個問題 1.動檢所為何不救?困難是什麼? 2.問農委會,下級機關不動作,是否失職,應否懲處? 3.下級不辦,中央為何不代辦? 4.如果有困難,請問該怎麼作?需要多久? 這些,不是比去賭人家祖宗八代更重要嗎? 難道,要大家面對官員陳情抗議,原本群情激憤的網友就會腿軟,怕被法警逮捕? 如果是這樣,還搞什麼施壓修法?
bvd1861所寫的關於公務員的部分寫到中心點了 以下是我這星期二下班前投書給蘋果的信跟蘋果的回信 ------------------------------------------------------------------ 蘋果日報總編輯鈞鑒 今日(8/1)頭條刊登內湖方姓男子虐貓並遭台北市動檢所罰款一事 本人自方男於網路上刊登虐貓照片後即非常關心事件進展 於今日看到方男遭罰款 心中堪慰 然本人對台北市動檢所秘書李丞欽於新聞中所述意見深表不認同 依照今日的TVBS新聞所引述理秘書所言 台北市動檢所秘書李丞欽:「行為人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承認他有虐待動物的行為,但是因為我們從相關的事證,就是包括房東去確認說,那些虐待貓的照片,是在房子裡面拍的,那同時我們也從他手上的一些特徵去指認。」 李丞欽:「我們只能根據行政程序法裡面去處理,那行政程序法裡面,對於這個所謂的強制,是不是能夠強制進去,搜索或者是採證,是有相當的限制。」 (新聞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1/8/1ho0.html ) 李秘書所言已將行政程序法中調查事實證據之層次 以及行政處分作成後行政處分之執行方法應如何為之的層次搞混 蓋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者為行政行為作成時所應遵守之規定 是公務人員平日為行政行為之根本依據 行政行為屬國家行政權之展現 與刑事偵查階段中搜索扣押程序本質不同 故行政行為若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時 並不準用刑事訴訟程序 此為當然之理 因此行政程序法中並不需要規定強制及搜索扣押之定義 這點應為所有公務員所明知 且馬市長亦強調依法行政 相信其所管之公務人員對行政法規必有相當認知 然在本案中 方男於接受公務人員詢問時 雖不承認虐待情事 但動檢所人員亦依照動物保護法33條做出5萬元之行政處分 表示動檢所人員已依照當日的調查情形及貓友們提供之資料 認定方男有虐待自己所飼養的貓的事實因而對方男為裁罰性行政處分 至於是否能強行進入方男家中 沒入受虐貓咪 應屬動保法33條規定之逕行沒入處分的規定 若動檢所人員認為有虐貓之事實 應先做出逕行沒入之行政處分 再依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直接強制的規定(並需注意比例原則)進入方男住所帶出貓咪才是正常之行政處分執行方式 況且翻遍行政程序法並無任何一條對搜索行為有所規定 何來李秘書所言行政程序法對於強制搜索採證有相當限制 故無法進入方男住所之理? 本人推測李秘書應是遭方男所言"無搜索票拒絕進入"之言語所蒙蔽 然此推託之詞竟然能蒙蔽像李秘書一樣有相當經驗的公務員 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行政行為不準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已為前述 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若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36條到44條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 相信當天到場的公務員們應該是有經過相當的調查才開出5萬元罰單給方某 但值得非難者為動檢所人員不對方某為限期改善否則逕行沒入之處分 讓方某還有機會放話說他"家還有4-5隻貓 他會把貓咪們弄死再把照片貼上網給大家欣賞"恐嚇愛貓大眾之行為 而李秘書卻又於媒體上散佈錯誤的行政法理 此點是否有為動檢所怠於執行職務找理由之嫌 值得商酌 本投書的目的在希望貴報能繼續追蹤方某虐貓事件後續 並請貴報監督動檢所公務員是否有進到依法行政 達成保護動物之行政目的 感謝 投書人 winniesakimo(化名) ---------------------- 蘋果的回信 寄件者: "NEWS \(台蘋爆料專線\)" <news@appledaily.com.tw> 加入通訊錄 收件者: winniesakimo@yahoo.com.tw 主題: 來自蘋果日報的回覆 日期: Tue, 1 Aug 2006 18:53:28 +0800 依記者採訪所得 農委會已於昨天(7/31)行文台北市政府 依動保法33條規定之逕行沒入處分 動檢所兩天來不斷請教律師及司法人員 研擬是否能破門強制執行 我們也會持續監督官方單位處理方式 感謝讀者意見提供 壹傳媒 免責聲明 ------------------------------------------------------ 而今日的新聞中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2/2/1kws.html "嚴一峰說,根據動保法精神,飼主有義務維護寵物安全不受傷害,如違反規定,除可開單處分,還可要求當事人在三天內限期改善。方尚文必須提出受虐貓至今仍然健在的證明,若不配合,可依行政執行法逕行沒入,必要時可強制進入住所搜查。" ------------------------------------------------------ 各位有看出來了嗎 紅字的部分跟我建議的部分雷同 動檢所早就收到建議了 據說他們也一直在請教法制局跟律師 難道這些法律人都沒人提供類似上述的建議嗎 我個人行政法程度非常差都能引出相關的適用要件了 為什麼動檢所還是慢那麼多拍 為什麼農委會不監督下級單位執行成效 這難道不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嗎 去堵方尚文誅他祖宗八代出一口氣雖然是情緒宣洩的方法 但爽完之後呢? 大家的目的在推動修法 在強化行政效能達到動物保護目的 但現在這些目的好像都被媒體淹沒了 我想 是時候去做bvd1861所建議的事了 法律規定是禁止人民自力救濟的 與公益相關的事物都要靠行政機關完成 動物保護是社會安全的一環 既然國家立動物保護法 就表示也承認他是公益的一部份 法令不合時宜 就是該修 行政機關不修法 也怠為執行法令時 就是人民催促行政機關的時候了 打給動檢所跟農委會抗議他們執法怠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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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最新進度~~8/3愛貓族將接受採訪~~年代美人晚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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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03 03:19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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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bvd1861在 2006/08/03 02:01pm 發表的內容: 我們到處堵人,以為這樣主管機關就會立刻硬起來,動用公權力救貓? 這想法會不會太傻? 但如果我們到動檢所和農委會門口抗議,召開記者會呢?官員有辦法迴避社會的質問嗎? 三天前,農委會打電話告訴動檢所,建議動檢所破門救貓 我們至少可以去動檢所和農委會問幾個問題 1.動檢所為何不救?困難是什麼? 2.問農委會,下級機關不動作,是否失職,應否懲處? 3.下級不辦,中央為何不代辦? 4.如果有困難,請問該怎麼作?需要多久? 這些,不是比去賭人家祖宗八代更重要嗎? 難道,要大家面對官員陳情抗議,原本群情激憤的網友就會腿軟,怕被法警逮捕? 如果是這樣,還搞什麼施壓修法?
bvd1861所寫的關於公務員的部分寫到中心點了 以下是我這星期二下班前投書給蘋果的信跟蘋果的回信 ------------------------------------------------------------------ 蘋果日報總編輯鈞鑒 今日(8/1)頭條刊登內湖方姓男子虐貓並遭台北市動檢所罰款一事 本人自方男於網路上刊登虐貓照片後即非常關心事件進展 於今日看到方男遭罰款 心中堪慰 然本人對台北市動檢所秘書李丞欽於新聞中所述意見深表不認同 依照今日的TVBS新聞所引述理秘書所言 台北市動檢所秘書李丞欽:「行為人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承認他有虐待動物的行為,但是因為我們從相關的事證,就是包括房東去確認說,那些虐待貓的照片,是在房子裡面拍的,那同時我們也從他手上的一些特徵去指認。」 李丞欽:「我們只能根據行政程序法裡面去處理,那行政程序法裡面,對於這個所謂的強制,是不是能夠強制進去,搜索或者是採證,是有相當的限制。」 (新聞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1/8/1ho0.html ) 李秘書所言已將行政程序法中調查事實證據之層次 以及行政處分作成後行政處分之執行方法應如何為之的層次搞混 蓋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者為行政行為作成時所應遵守之規定 是公務人員平日為行政行為之根本依據 行政行為屬國家行政權之展現 與刑事偵查階段中搜索扣押程序本質不同 故行政行為若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時 並不準用刑事訴訟程序 此為當然之理 因此行政程序法中並不需要規定強制及搜索扣押之定義 這點應為所有公務員所明知 且馬市長亦強調依法行政 相信其所管之公務人員對行政法規必有相當認知 然在本案中 方男於接受公務人員詢問時 雖不承認虐待情事 但動檢所人員亦依照動物保護法33條做出5萬元之行政處分 表示動檢所人員已依照當日的調查情形及貓友們提供之資料 認定方男有虐待自己所飼養的貓的事實因而對方男為裁罰性行政處分 至於是否能強行進入方男家中 沒入受虐貓咪 應屬動保法33條規定之逕行沒入處分的規定 若動檢所人員認為有虐貓之事實 應先做出逕行沒入之行政處分 再依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直接強制的規定(並需注意比例原則)進入方男住所帶出貓咪才是正常之行政處分執行方式 況且翻遍行政程序法並無任何一條對搜索行為有所規定 何來李秘書所言行政程序法對於強制搜索採證有相當限制 故無法進入方男住所之理? 本人推測李秘書應是遭方男所言"無搜索票拒絕進入"之言語所蒙蔽 然此推託之詞竟然能蒙蔽像李秘書一樣有相當經驗的公務員 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行政行為不準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已為前述 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若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36條到44條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 相信當天到場的公務員們應該是有經過相當的調查才開出5萬元罰單給方某 但值得非難者為動檢所人員不對方某為限期改善否則逕行沒入之處分 讓方某還有機會放話說他"家還有4-5隻貓 他會把貓咪們弄死再把照片貼上網給大家欣賞"恐嚇愛貓大眾之行為 而李秘書卻又於媒體上散佈錯誤的行政法理 此點是否有為動檢所怠於執行職務找理由之嫌 值得商酌 本投書的目的在希望貴報能繼續追蹤方某虐貓事件後續 並請貴報監督動檢所公務員是否有進到依法行政 達成保護動物之行政目的 感謝 投書人 winniesakimo(化名) ---------------------- 蘋果的回信 寄件者: "NEWS \(台蘋爆料專線\)" <news@appledaily.com.tw> 加入通訊錄 收件者: winniesakimo@yahoo.com.tw 主題: 來自蘋果日報的回覆 日期: Tue, 1 Aug 2006 18:53:28 +0800 依記者採訪所得 農委會已於昨天(7/31)行文台北市政府 依動保法33條規定之逕行沒入處分 動檢所兩天來不斷請教律師及司法人員 研擬是否能破門強制執行 我們也會持續監督官方單位處理方式 感謝讀者意見提供 壹傳媒 免責聲明 ------------------------------------------------------ 而今日的新聞中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2/2/1kws.html "嚴一峰說,根據動保法精神,飼主有義務維護寵物安全不受傷害,如違反規定,除可開單處分,還可要求當事人在三天內限期改善。方尚文必須提出受虐貓至今仍然健在的證明,若不配合,可依行政執行法逕行沒入,必要時可強制進入住所搜查。" ------------------------------------------------------ 各位有看出來了嗎 紅字的部分跟我建議的部分雷同 動檢所早就收到建議了 據說他們也一直在請教法制局跟律師 難道這些法律人都沒人提供類似上述的建議嗎 我個人行政法程度非常差都能引出相關的適用要件了 為什麼動檢所還是慢那麼多拍 為什麼農委會不監督下級單位執行成效 這難道不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嗎 去堵方尚文誅他祖宗八代出一口氣雖然是情緒宣洩的方法 但爽完之後呢? 大家的目的在推動修法 在強化行政效能達到動物保護目的 但現在這些目的好像都被媒體淹沒了 我想 是時候去做bvd1861所建議的事了 法律規定是禁止人民自力救濟的 與公益相關的事物都要靠行政機關完成 動物保護是社會安全的一環 既然國家立動物保護法 就表示也承認他是公益的一部份 法令不合時宜 就是該修 行政機關不修法 也怠為執行法令時 就是人民催促行政機關的時候了 打給動檢所跟農委會抗議他們執法怠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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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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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3 03:09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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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8/03 03:13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bvd1861在 2006/08/03 02:01pm 發表的內容: 我們到處堵人,以為這樣主管機關就會立刻硬起來,動用公權力救貓? 這想法會不會太傻? 但如果我們到動檢所和農委會門口抗議,召開記者會呢?官員有辦法迴避社會的質問嗎? 三天前,農委會打電話告訴動檢所,建議動檢所破門救貓 我們至少可以去動檢所和農委會問幾個問題 1.動檢所為何不救?困難是什麼? 2.問農委會,下級機關不動作,是否失職,應否懲處? 3.下級不辦,中央為何不代辦? 4.如果有困難,請問該怎麼作?需要多久? 這些,不是比去賭人家祖宗八代更重要嗎? 難道,要大家面對官員陳情抗議,原本群情激憤的網友就會腿軟,怕被法警逮捕? 如果是這樣,還搞什麼施壓修法?
bvd1861所寫的關於公務員的部分寫到中心點了 以下是我這星期二下班前投書給蘋果的信跟蘋果的回信 ------------------------------------------------------------------ 蘋果日報總編輯鈞鑒 今日(8/1)頭條刊登內湖方姓男子虐貓並遭台北市動檢所罰款一事 本人自方男於網路上刊登虐貓照片後即非常關心事件進展 於今日看到方男遭罰款 心中堪慰 然本人對台北市動檢所秘書李丞欽於新聞中所述意見深表不認同 依照今日的TVBS新聞所引述理秘書所言 台北市動檢所秘書李丞欽:「行為人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承認他有虐待動物的行為,但是因為我們從相關的事證,就是包括房東去確認說,那些虐待貓的照片,是在房子裡面拍的,那同時我們也從他手上的一些特徵去指認。」 李丞欽:「我們只能根據行政程序法裡面去處理,那行政程序法裡面,對於這個所謂的強制,是不是能夠強制進去,搜索或者是採證,是有相當的限制。」 (新聞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1/8/1ho0.html ) 李秘書所言已將行政程序法中調查事實證據之層次 以及行政處分作成後行政處分之執行方法應如何為之的層次搞混 蓋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者為行政行為作成時所應遵守之規定 是公務人員平日為行政行為之根本依據 行政行為屬國家行政權之展現 與刑事偵查階段中搜索扣押程序本質不同 故行政行為若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時 並不準用刑事訴訟程序 此為當然之理 因此行政程序法中並不需要規定強制及搜索扣押之定義 這點應為所有公務員所明知 且馬市長亦強調依法行政 相信其所管之公務人員對行政法規必有相當認知 然在本案中 方男於接受公務人員詢問時 雖不承認虐待情事 但動檢所人員亦依照動物保護法33條做出5萬元之行政處分 表示動檢所人員已依照當日的調查情形及貓友們提供之資料 認定方男有虐待自己所飼養的貓的事實因而對方男為裁罰性行政處分 至於是否能強行進入方男家中 沒入受虐貓咪 應屬動保法33條規定之逕行沒入處分的規定 若動檢所人員認為有虐貓之事實 應先做出逕行沒入之行政處分 再依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直接強制的規定(並需注意比例原則)進入方男住所帶出貓咪才是正常之行政處分執行方式 況且翻遍行政程序法並無任何一條對搜索行為有所規定 何來李秘書所言行政程序法對於強制搜索採證有相當限制 故無法進入方男住所之理? 本人推測李秘書應是遭方男所言"無搜索票拒絕進入"之言語所蒙蔽 然此推託之詞竟然能蒙蔽像李秘書一樣有相當經驗的公務員 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行政行為不準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已為前述 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若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36條到44條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 相信當天到場的公務員們應該是有經過相當的調查才開出5萬元罰單給方某 但值得非難者為動檢所人員不對方某為限期改善否則逕行沒入之處分 讓方某還有機會放話說他"家還有4-5隻貓 他會把貓咪們弄死再把照片貼上網給大家欣賞"恐嚇愛貓大眾之行為 而李秘書卻又於媒體上散佈錯誤的行政法理 此點是否有為動檢所怠於執行職務找理由之嫌 值得商酌 本投書的目的在希望貴報能繼續追蹤方某虐貓事件後續 並請貴報監督動檢所公務員是否有進到依法行政 達成保護動物之行政目的 感謝 投書人 winniesakimo(化名) ---------------------- 蘋果的回信 寄件者: "NEWS \(台蘋爆料專線\)" <news@appledaily.com.tw> 加入通訊錄 收件者: winniesakimo@yahoo.com.tw 主題: 來自蘋果日報的回覆 日期: Tue, 1 Aug 2006 18:53:28 +0800 依記者採訪所得 農委會已於昨天(7/31)行文台北市政府 依動保法33條規定之逕行沒入處分 動檢所兩天來不斷請教律師及司法人員 研擬是否能破門強制執行 我們也會持續監督官方單位處理方式 感謝讀者意見提供 壹傳媒 免責聲明 ------------------------------------------------------ 而今日的新聞中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2/2/1kws.html "嚴一峰說,根據動保法精神,飼主有義務維護寵物安全不受傷害,如違反規定,除可開單處分,還可要求當事人在三天內限期改善。方尚文必須提出受虐貓至今仍然健在的證明,若不配合,可依行政執行法逕行沒入,必要時可強制進入住所搜查。" ------------------------------------------------------ 各位有看出來了嗎 紅字的部分跟我建議的部分雷同 動檢所早就收到建議了 據說他們也一直在請教法制局跟律師 難道這些法律人都沒人提供類似上述的建議嗎 我個人行政法程度非常差都能引出相關的適用要件了 為什麼動檢所還是慢那麼多拍 為什麼農委會不監督下級單位執行成效 這難道不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嗎 去堵方尚文誅他祖宗八代出一口氣雖然是情緒宣洩的方法 但爽完之後呢? 大家的目的在推動修法 在強化行政效能達到動物保護目的 但現在這些目的好像都被媒體淹沒了 我想 是時候去做bvd1861所建議的事了 法律規定是禁止人民自力救濟的 與公益相關的事物都要靠行政機關完成 動物保護是社會安全的一環 既然國家立動物保護法 就表示也承認他是公益的一部份 法令不合時宜 就是該修 行政機關不修法 也怠為執行法令時 就是人民催促行政機關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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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內湖虐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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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03 03:09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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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8/03 03:13pm 編輯]
下面引用由bvd1861在 2006/08/03 02:01pm 發表的內容: 我們到處堵人,以為這樣主管機關就會立刻硬起來,動用公權力救貓? 這想法會不會太傻? 但如果我們到動檢所和農委會門口抗議,召開記者會呢?官員有辦法迴避社會的質問嗎? 三天前,農委會打電話告訴動檢所,建議動檢所破門救貓 我們至少可以去動檢所和農委會問幾個問題 1.動檢所為何不救?困難是什麼? 2.問農委會,下級機關不動作,是否失職,應否懲處? 3.下級不辦,中央為何不代辦? 4.如果有困難,請問該怎麼作?需要多久? 這些,不是比去賭人家祖宗八代更重要嗎? 難道,要大家面對官員陳情抗議,原本群情激憤的網友就會腿軟,怕被法警逮捕? 如果是這樣,還搞什麼施壓修法?
bvd1861所寫的關於公務員的部分寫到中心點了 以下是我這星期二下班前投書給蘋果的信跟蘋果的回信 ------------------------------------------------------------------ 蘋果日報總編輯鈞鑒 今日(8/1)頭條刊登內湖方姓男子虐貓並遭台北市動檢所罰款一事 本人自方男於網路上刊登虐貓照片後即非常關心事件進展 於今日看到方男遭罰款 心中堪慰 然本人對台北市動檢所秘書李丞欽於新聞中所述意見深表不認同 依照今日的TVBS新聞所引述理秘書所言 台北市動檢所秘書李丞欽:「行為人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承認他有虐待動物的行為,但是因為我們從相關的事證,就是包括房東去確認說,那些虐待貓的照片,是在房子裡面拍的,那同時我們也從他手上的一些特徵去指認。」 李丞欽:「我們只能根據行政程序法裡面去處理,那行政程序法裡面,對於這個所謂的強制,是不是能夠強制進去,搜索或者是採證,是有相當的限制。」 (新聞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1/8/1ho0.html ) 李秘書所言已將行政程序法中調查事實證據之層次 以及行政處分作成後行政處分之執行方法應如何為之的層次搞混 蓋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者為行政行為作成時所應遵守之規定 是公務人員平日為行政行為之根本依據 行政行為屬國家行政權之展現 與刑事偵查階段中搜索扣押程序本質不同 故行政行為若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時 並不準用刑事訴訟程序 此為當然之理 因此行政程序法中並不需要規定強制及搜索扣押之定義 這點應為所有公務員所明知 且馬市長亦強調依法行政 相信其所管之公務人員對行政法規必有相當認知 然在本案中 方男於接受公務人員詢問時 雖不承認虐待情事 但動檢所人員亦依照動物保護法33條做出5萬元之行政處分 表示動檢所人員已依照當日的調查情形及貓友們提供之資料 認定方男有虐待自己所飼養的貓的事實因而對方男為裁罰性行政處分 至於是否能強行進入方男家中 沒入受虐貓咪 應屬動保法33條規定之逕行沒入處分的規定 若動檢所人員認為有虐貓之事實 應先做出逕行沒入之行政處分 再依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直接強制的規定(並需注意比例原則)進入方男住所帶出貓咪才是正常之行政處分執行方式 況且翻遍行政程序法並無任何一條對搜索行為有所規定 何來李秘書所言行政程序法對於強制搜索採證有相當限制 故無法進入方男住所之理? 本人推測李秘書應是遭方男所言"無搜索票拒絕進入"之言語所蒙蔽 然此推託之詞竟然能蒙蔽像李秘書一樣有相當經驗的公務員 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行政行為不準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已為前述 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若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36條到44條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 相信當天到場的公務員們應該是有經過相當的調查才開出5萬元罰單給方某 但值得非難者為動檢所人員不對方某為限期改善否則逕行沒入之處分 讓方某還有機會放話說他"家還有4-5隻貓 他會把貓咪們弄死再把照片貼上網給大家欣賞"恐嚇愛貓大眾之行為 而李秘書卻又於媒體上散佈錯誤的行政法理 此點是否有為動檢所怠於執行職務找理由之嫌 值得商酌 本投書的目的在希望貴報能繼續追蹤方某虐貓事件後續 並請貴報監督動檢所公務員是否有進到依法行政 達成保護動物之行政目的 感謝 投書人 winniesakimo(化名) ---------------------- 蘋果的回信 寄件者: "NEWS \(台蘋爆料專線\)" <news@appledaily.com.tw> 加入通訊錄 收件者: winniesakimo@yahoo.com.tw 主題: 來自蘋果日報的回覆 日期: Tue, 1 Aug 2006 18:53:28 +0800 依記者採訪所得 農委會已於昨天(7/31)行文台北市政府 依動保法33條規定之逕行沒入處分 動檢所兩天來不斷請教律師及司法人員 研擬是否能破門強制執行 我們也會持續監督官方單位處理方式 感謝讀者意見提供 壹傳媒 免責聲明 ------------------------------------------------------ 而今日的新聞中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802/2/1kws.html "嚴一峰說,根據動保法精神,飼主有義務維護寵物安全不受傷害,如違反規定,除可開單處分,還可要求當事人在三天內限期改善。方尚文必須提出受虐貓至今仍然健在的證明,若不配合,可依行政執行法逕行沒入,必要時可強制進入住所搜查。" ------------------------------------------------------ 各位有看出來了嗎 紅字的部分跟我建議的部分雷同 動檢所早就收到建議了 據說他們也一直在請教法制局跟律師 難道這些法律人都沒人提供類似上述的建議嗎 我個人行政法程度非常差都能引出相關的適用要件了 為什麼動檢所還是慢那麼多拍 為什麼農委會不監督下級單位執行成效 這難道不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嗎 去堵方尚文誅他祖宗八代出一口氣雖然是情緒宣洩的方法 但爽完之後呢? 大家的目的在推動修法 在強化行政效能達到動物保護目的 但現在這些目的好像都被媒體淹沒了 我想 是時候去做bvd1861所建議的事了 法律規定是禁止人民自力救濟的 與公益相關的事物都要靠行政機關完成 動物保護是社會安全的一環 既然國家立動物保護法 就表示也承認他是公益的一部份 法令不合時宜 就是該修 行政機關不修法 也怠為執行法令時 就是人民催促行政機關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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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貓中暑 消防車急送醫 ( 貓中暑,會有那些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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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3 01:34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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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很怕貓中暑 整天電扇開不停 人在家必開冷氣 不過有時貓還是會覺得冷寧願跑去曬太陽 或躲到沒冷氣的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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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貓中暑 消防車急送醫 ( 貓中暑,會有那些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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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事分享,
時間 2006-08-03 01:34 P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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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很怕貓中暑 整天電扇開不停 人在家必開冷氣 不過有時貓還是會覺得冷寧願跑去曬太陽 或躲到沒冷氣的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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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署~我們急需要大家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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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03 01:09 A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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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1 若有需要 我願意參加修正條文的討論跟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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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署~我們急需要大家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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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3 01:09 A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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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1 若有需要 我願意參加修正條文的討論跟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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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護動物的人們,我們該如何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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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動物保護,
時間 2006-08-03 12:34 A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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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8/03 00:54am 編輯] KT的呼籲很沉重 可是在這個事件中 我個人覺得溫和的走動保的路已經不能達成修法的訴求了 (當然我還是反對用非法手段如暴力來達成目的) 單純的溫和呼籲沒辦法吸引政治人物跟媒體的目光 既然如此 用一手激烈 一手理性的方式(我有時會戲稱為不動明王教訓小孩式 默) 似乎已成為不可不試的方法吧 媒體可以救人 可以害人 重點在於大家能否團結 做出明確的訴求 方為可行 (如 確認動物安全等同人類社會安全的一環 , 立刻修法強化動物保護之資源 , 方某這類虐待動物之人須強制治療及課與刑罰等) 而不是一盤散沙 待集體暴力爽完後 讓這件事沉下去 動保之路在激情完畢後就又將成為政客們棄之不顧的話題 這樣很可惜 拿憤怒治療仇恨不是好方法 但憤怒背後若是慈愛的力量 就該趁還沒失控前先導正 才能達到採取激烈手段時想達到的目的 也能避免焦點被模糊 真的呼籲要去賭方某 要用地下秩序教訓方某的貓友們 先想一下自己想達成什麼目的 再來決定要不要採取那摩激烈的方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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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護動物的人們,我們該如何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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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在 貓咪救生隊,
時間 2006-08-03 12:34 AM,
作者 winni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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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winniesa在 2006/08/03 00:54am 編輯] KT的呼籲很沉重 可是在這個事件中 我個人覺得溫和的走動保的路已經不能達成修法的訴求了 (當然我還是反對用非法手段如暴力來達成目的) 單純的溫和呼籲沒辦法吸引政治人物跟媒體的目光 既然如此 用一手激烈 一手理性的方式(我有時會戲稱為不動明王教訓小孩式 默) 似乎已成為不可不試的方法吧 媒體可以救人 可以害人 重點在於大家能否團結 做出明確的訴求 方為可行 (如 確認動物安全等同人類社會安全的一環 , 立刻修法強化動物保護之資源 , 方某這類虐待動物之人須強制治療及課與刑罰等) 而不是一盤散沙 待集體暴力爽完後 讓這件事沉下去 動保之路在激情完畢後就又將成為政客們棄之不顧的話題 這樣很可惜 拿憤怒治療仇恨不是好方法 但憤怒背後若是慈愛的力量 就該趁還沒失控前先導正 才能達到採取激烈手段時想達到的目的 也能避免焦點被模糊 真的呼籲要去賭方某 要用地下秩序教訓方某的貓友們 先想一下自己想達成什麼目的 再來決定要不要採取那摩激烈的方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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